交通与法讲座六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法律问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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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与法讲座六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法律问题

交通与法讲座六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法律问题 近年来,交通事故案件逐步上升,本期《交通与法》专题讲座就《道路交通事故安全法》中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问题做个深度剖析。 主讲人北京市隆昌律师事务所龚俊峰先生。 本期讲座将介绍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相关法律问题。 第一讲:赔偿项目概述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目前我们只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办理。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二讲 赔偿项目标准 一、医疗费赔偿标准: ??? 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医疗费包括挂号费、检查费、化验费、手术费、诊治费、住院费、药费等费用。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 当事人选择的医院应当是依法成立的、具有相应治疗能力的医院、卫生院、急救站等医疗机构。当事人应当根据受损害的状况和治疗需要就近选择治疗医院。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 二、误工费赔偿标准: ??? 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有异议的可以进行司法鉴定) ???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伤情稳定后应及时做伤残鉴定,因迟延鉴定而增加的误工时间产生的误工费,不予赔偿。 ????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下列人员一般没有误工费: ?? 1、受害人男60周岁以上,女55周岁以上,但能够提供证据证明有误工损失的除外; ?? 2、受害人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或全日制在校学生,但能够提供证据证明有误工损失的除外; ? ?3、受害人虽误工但实际收入未减少的。 3、护理费赔偿标准: ??? 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有异议的可以进行鉴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 四、交通费赔偿标准: ??? 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原则上以公交车为准,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若无法乘坐公交车的可按照出租车的标准计算。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标准: ??? 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六、营养费赔偿标准: ??? 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一般为20元--40/天,有异议的可以进行鉴定) 七、住宿费赔偿标准: ???? 住宿费,是指交通事故伤残者到外地就医、配置残疾用具以及参加事故处理人员所需的住宿费,通常按照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和交通费一样,需要凭据支付。如果无票据则一般为60元/天。 ???? 1、伤者到外地就医就诊等待检查结果,伤者和陪护人员的住宿费应予赔偿。 ?2、伤者需要转院治疗,往返途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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