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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法学考研--法理学教授讲稿 第四讲
(1)组成的结构单位不同。 (2)划分组合的标准不同。 (3)影响的因素不同。虽然二者最终都是受经济关系制约的,但是法律渊源是直接受法的创制机关的职权和多样性的影响的,而法律体系是直接受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和多样性的影响的。 (4)具体表现形式不同。法律渊源以人们感官能够感觉的物质形式,即各种规范性文件去体现一国法律制度的。而法律体系及法律部门和具体制度,是必须经过一定的抽象思维才能把握。 (二)法律体系和法律渊源的主要区别 总而言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以宪法为统帅,法律为主干,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规范性文件在内,由宪法、刑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军事法、程序法等法律部门的法律规范组成的协调统一整体。 * 主讲教师 :朱力宇 第六讲 法律渊源和法律体系 1 2 3 一、法律渊源 二、法律体系 三、法律渊源和法律体系的联 系和区别 本讲内 容 概 要 案例: 2003年5月27日,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种子赔偿纠纷案时,遭遇法律冲突问题。在庭审中,就赔偿损失的计算办法原、被告争议激烈,原告主张适用《种子法》,以“市场价”计算赔偿数额;被告则要求适用《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以“政府指导价”计算。 面对摆在眼前的法律抵触问题,承办该案的女法官李慧娟在院审委会的同意下,支持了原告的主张,并在判决书中做了“《种子法》实施后,玉米种子的价格已由市场调节,《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作为法律位阶较低的地方性法规,其与《种子法》相抵触的条(款)自然无效”的表述。 * 法律渊源是指法律创制的方式和外部表现形式。法律渊源的概念包括四层含义: 第一,法律规范创制机关的性质及级别; 第二,法律规范的外部表现形式; 第三,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 第四,法律规范的地域效力。 (一)法律渊源的概念 1.制定法 又称成文法,指由国家机关依照一定程序制定颁布的,通常以条文形式表现出来的规范性文件。 2.判例法 判例法是指法院对于诉讼案件所作判决之成例,由于对于法院以后审理类似案件具有普遍约束力,因而便成为法的一种渊源。 3.习惯法 习惯法是指经有权的国家机关以一定方式认可,赋予其法律规范效力的习惯和惯例。 (二)法律渊源的分类 4.政策 政策通常是指一定政党或其他政治组织为达到一定时期的政治目标,处理国家事务、社会公共事务而提出并贯彻的路线方针、规范和措施的总称。其中,执政党的政策也可能成为国家的非正式法律渊源。 5.学说和法理 学说是法学家对法律问题的见解或观点;法理通常指“事物的当然之理”或“法之一般原理”,实际上就是我们所说的法的基本精神。 我国的正式法律渊源是指我国法律规范的外部表现形式,主要有: 1.宪法 2.法律 在这里指狭义的法律,即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3.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由作为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的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三)我国的正式法律渊源 4.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即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下同)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5.部门规章 部门规章是由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6.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是由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7.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由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8.特别行政区的法 特别行政区的法是指适用于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其分为两类:一是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法,它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规定特别行政区内基本制度的法律规范,其效力等同于基本法律。二是特别行政区的自治法,它是指由特别行政区的有关机关制定和认可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9.军事法规和军事规章 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军事法规。中央军事委员会各总部、军兵种、军区,可以根据法律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军事法规、决定、命令,在其权限范围内,制定军事规章。军事法规、军事规章在武装力量内部实施。 10.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国际条约是指国际法主体之间依据国际法原则所缔结的规定相互权利与义务的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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