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制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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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制度

人民调解制度 一、调解概述 (一)调解的分类 1、根据调解主体不同: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社会调解;仲裁调解;法院调解 2、根据是否在诉讼程序中:非诉讼调解;诉讼调解 (二)调解的特征 1、纠纷解决的第三方介入性 2、程序的快捷性 3、成本的低廉性 4、程序与实体的自愿性 5、有利于修复双方关系的非对抗性 6、适用法律的灵活性 7、协议的自动履行性 8、结果的合意性 由此可见:调解具有自由、和谐、效率、秩序、公正价值。 三、人民调解的概念 人民调解,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 以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 依据,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 导,促使纠纷各方当事人互谅互让、平等协商、 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纠纷的一种活动。 四、人民调解的现实意义: 人民调解制度体现了现代民主法制的精神,反映 了司法的民主化程度。 人民调解制度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一环, 也是构筑和谐社会的需要。 人民调解通过解决民间纠纷,切实保护当事人的 合法权益,实现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 人民调解可以减轻人民法院的工作负担,促进法院司法改革。 五、人民调解的性质: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人民调解是一种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约束的自治方法。 六、人民调解现状与发展: 目前,全国有人民调解组织82.4万个,人民调解员494万人。多年来,人民调解组织每年调解的各类矛盾纠纷都保持在数百万件。仅2009年就达到767.6万件,调解成功率达96%以上,当事人反悔起诉到法院的约占0.7%,被法院判决维持原调解协议的近90%。2010年上半年,全国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各类矛盾纠纷300多万件。 2013年共调解医疗纠纷6.3万件,调解成功率88%。 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变化,人民调解制度也经历了勃兴、发展壮大,日益式微再到改革创新的历史过程。 区域性、行业性、专业性的人民调解组织日渐成熟。截止2014年4月,全国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3396个,人民调解员2.5万人,55%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有政府财政支持。 人民调解的基本原则 七、人民调解机构 一、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其设置 二、人民调解员的任职条件 三、人民调解员的产生方式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形式: 1、农村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下设人民调解委员会 2、企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3、乡镇、街道以及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4、区域性、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委员会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人民调解法》第8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3- 9人组成。设主任1人,必要时根据需要设副主任若干人。 人民调解委员会中应当有妇女委员。多民族居住的地 区应当有人数较少民族的成员。 人民调解员的任职资格: (1)为人公正 (2)联系群众 (3)热心人民调解工作 (4)有一定的法律、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 (5)成年公民 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人民调解员应被罢 免或解聘: (1)偏袒一方当事人的 (2)侮辱当事人的 (3)索取、收受财物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4)泄露当事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的 人民调解员的选任方式: 兼任(村委会、居委会、企事业单位负责人) 选任(村委会调解员,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选举;居委会调解员,居民大会或者代表大会选举;企事业单位由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选举) 聘任(由法定机构通过公开招聘产生) 人民调解员,每届任期3年,每3年改选或者聘任一次, 可以连选连任或续聘。 八、人民调解纠纷的范围 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的纠纷: (1)人身权纠纷 (2)婚姻家庭纠纷 (3)财产权益纠纷 (4)生产经营性纠纷 (5)损害赔偿纠纷 (6)其他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引起的纠纷 下述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不予受理: (1)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由有关部门管辖的 (2)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或正在受理的 (3)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 (4)构成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行为的 (5)基层人民政府处理或处理完毕的 (6)其他不属于人民调解范围的 九、人民调解程序 调解开始前的准备工作: (1)确定调解员 (2)做好必要的调查工作 (3)召开调解会议,制定调解方案 达成调解协议后,人民调解委员会做好回访工作,敦 促当事人及时履行协议内容。对于调解和好的民间纠纷进 行统计并存档保管。 调解形式 十、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管理与指导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的人民调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 域的人民调解工作。 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进行 业务指导。 十一、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 《人民调解法》第33条规定,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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