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境外税收抵免.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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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境外税收抵免

外国税收抵免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 宋哲 国际双重征税产生原因及消除 产生原因: 大多数国家根据纳税人居民身份和所得来源两个标准确立征税权,因此造成的税收管辖权冲突导致三种类型的双重征税: 来源地管辖之间的冲突 居民管辖间的冲突 居民和来源地管辖间的冲突 经济性/法律性 消除国际双重征税的一般方法 1.双/多边方式——国际税收协定 2.单边方式 扣除法:居民国允许纳税人列支就外国来源所得支付给外国政府的税 收,包括所得税; 免税法:居民国对于纳税人来源于外国的所得给予免税; 抵免法:居民国允许纳税人将支付给外国政府的所得税冲抵本国纳税 义务。 低税法(减免法) 消除国际双重征税的一般方法 方法比较与选择: 最终实际税率 扣除法﹥抵免法≥免税法 扣除法:一国居民对外国来源所得采用扣除法消除双重征税的最终实际税率比采用后两种方法高;(原税制下对非居民企业的境外所得采取扣除法) 抵免法:当外国实际税率等于或高于本国实际有效税率时,采用抵免法和免税法所得到的结果通常是相同的; 免税法:当外国实际税率低于本国实际税率,免税法对纳税人最有利。 我国税制消除重复征税的选择 第二十三条?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一)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二)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 第二十四条?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抵免限额内抵免。 境外所得抵免政策依据 财税[2009]125号——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 国税发[2009]82号——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698号——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4号——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 抵免法 直接抵免 分支机构营业利润 预提所得税 间接抵免 符合持股条件的股息红利所负担的所得税额 三层抵免 适用范围 居民企业——直接抵免和间接抵免 包括按境外法律设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被判定为中国税收居民的企业 非居民企业——直接抵免 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可以就其取得的发生在境外、但与其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直接缴纳的境外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 间接抵免适用的持股条件 由居民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不强调实际控制权) “ 持股条件”是指,各层企业直接持股、间接持股以及为计算居民企业间接持股总和比例的每一个单一持股,均应达到20%的持股比例 间接抵免持股条件举例 两层持股条件的判定(例一) 中国居民A企业直接持有甲国B企业20%股份,直接持有乙国C企业16%股份,并且B企业直接持有C企业20%股份,如下图所示: 间接抵免持股条件举例 例二 间接抵免负担税额计算公式 本层企业所纳税额属于由一家上一层企业负担的税额=(本层企业就利润和投资收益所实际缴纳的税额+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由本层企业间接负担的税额)×本层企业向一家上一层企业分配的股息(红利)÷本层企业所得税后利润额 子公司所纳税额属于母公司负担的税额=(子公司就其利润和投资收益实际缴纳的税额+子公司间接负担的税额) ×子公司向母公司分配的股息(红利) ÷子公司税后利润 财税125号文第五条 间接抵免计算举例 间接抵免(一层间接抵免举例,例二A、B1为例) B1公司符合A公司的间接抵免持股条件。B1公司应纳税所得总额为1000万元(假设该“应纳税所得总额”中在B1公司所在国计算税额抵免时已包含投资收益还原计算的间接税额),其中来自C1公司的投资收益为300万元,按10%缴纳C1公司所在国预提所得税额为30万元(300万*10%),无符合抵免条件的间接税额 B1公司适用税率为30%,其当年在所在国按该国境外税收抵免规定计算后实际缴纳所在国所得税额为210万元;B1公司当年税前利润为1000万元,则其当年税后利润为760万元(税前利润1000万-实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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