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被告人保护与恢复性司法(定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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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被告人保护与恢复性司法(定稿)

刑事被害人保护与恢复性司法 Criminal Victims Protection and Restorative Justice 作者姓名:陈 鸿 熙 专业名称:法律硕士 指导教师:周 晓 虹 副教授 学位类别:法律硕士 答辩日期:201年月日 《中国优秀博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投稿声明 研究生院:《中国优秀博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出版章程的内容,愿意将本人的学位论文委托研究生院向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的《中国优秀博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投稿,希望《中国优秀博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给予出版,并同意在《中国博硕士学位论文评价数据库》和CNKI系列数据库中使用,同意按章程规定享受相关权益。 论文级别:硕士 □博士学科专业:论文题目 作者签名: 指导教师签名: 年 月 日 作者联系地址(邮编):() 作者联系电话: 中 文 摘 要 刑事被害人保护与恢复性司法 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问题一直是刑事诉讼法学界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多年以来,理论界和实务界的着力点大多局限于刑事被害人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问题的研究,而很少关注刑事被害人权利的恢复实现,事实上,刑事被害人的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并非被害人问题的全部内容,诉讼的终结也不等于问题的全部解决。在刑事诉讼中,如果说国家对罪犯的追诉还可以在某种程度上弥补被害人诉讼权利保护的缺陷,那么被害人的权益恢复则处于孤独无助的境地。笔者认为,被害人的权益恢复出发点应当从被害人的心理和权利出发,以此为基础展开讨论。由被害人的心理基础而引发了被害人的权利诉求,渴望在心理上得到恢复,外在表现为精神和物质的双重恢复,进而产生法理上所认同的被害人的基本权利。在厘清被害人的心理基础之后,被害人的权利诉求及其权利恢复便能够有针对性的得以保护。被害人的心理基础包括两大方面,即复仇与赔偿,两者既对立又统一。复仇心理要求被害人要具有诉讼的参与权、知情权等,赔偿心理要求被害人具有赔偿请求权、补偿请求权等。复仇心理对应的是报应性司法,而赔偿心理对应的是恢复性司法。被害人的权利包括公平待遇的权利、诉讼地位和权利、赔偿补偿请求权等,只有保障被害人的基本权利,才能真正的使被害人从精神和物质层面得到恢复。在恢复性正义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恢复性司法强调对被害人、犯罪人进行修复和赔偿,体现的是被害人的宽恕心理和要求赔偿的心理,注重被害人的心理疏导,强调被害人的权利恢复,一定程度上是对报应性司法的矫正,它重视赔偿在被害人恢复中的重要作用,而把惩治犯罪人放在次要的位置。结合我国刑事被害人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的现状,以恢复性司法理念为指引,笔者认为对我国刑事被害人的权益保护,应当从刑事被害人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的加强、刑事被害人赔偿制度的改造、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的建立和刑事被害人与加害人和解制度的改造方面进行完善。 在被害人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方面,我国目前的三方诉讼结构,即控、辩、裁三方主体参与的诉讼结构,在刑事被害人权益保护方面存在被害人主体地位受限制、被害人参与权和知情权受限制、被害人与检察官的利益追求不同导致被害人权利落空等方面的问题。笔者提出在控、辩、裁三方平面结构的基础上加上被害人的充分参与,形成一种被害人、检察官、被告人在法官主持下相互制约的立体诉讼格局,即“锥形诉讼模式”,这种模式具备对称性,稳定性的特点,可以在结构上保障被害人的主体地位和权利。 在被害人的赔偿制度方面,被害人获得赔偿的权利是恢复性司法的重要环节,加害人的积极赔偿是被害人的心理及其权利能够得以恢复的主要方式,但目前我国的刑事附带民事制度还存在没有赋予被害人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申请权、“先刑后民”的司法现状妨碍被害人提起民事诉讼、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等方面的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 在国家补偿制度方面,国家补偿制度是被害人赔偿制度的补充,也是恢复性司法得以开展的保障性制度,在被害人得不到赔偿的情况下,国家理应承担这部分责任,笔者在国家补偿制度的补偿原则、补偿对象、补偿金额等方面提出一些建议。 在刑事和解制度方面,刑事和解是被害人与加害人“私立合作模式”的双向恢复,在和解过程中,被害人的复仇与赔偿心理得到平衡,加害人也在进行自我忏悔和悔过,甚至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之后,心理负担和罪刑都得到了减轻。刑事和解制度亦是恢复性司法的主要组成部分,就目前我国的司法环境看,刑事和解制度有其内在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但需要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完善和解制度的一般程序,为双方当事人的权利恢复做好保障。 关键词: 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恢复性司法 Abstract Criminal Victims Protection and Restorative Justice Protecting the criminal victims’ rights is alway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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