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粤安居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广东.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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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粤安居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广东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南粤安居」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 (广东地区)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包括房屋保险和家庭财产保险。 第一节 非通用条款部分 一、房屋保险 保险标的 第三条 本保险承保位于保单明细表中列明地点的被保险人所有的房屋框架及其外部建筑设施,包括车库、地下室。 本保险仅适用于钢筋混凝土结构或者砖混结构房屋。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第条 下列损失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与 第十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财产损失清单如固定装置的水暖、气暖、卫生、供水、管道煤气及供电设备、厨房配套的设备等; (二)地震、核反应、核辐射或放射性污染、声波冲击; (三)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雇佣人员、寄宿人员的违法、故意行为; (四)保险财产本身缺陷、霉烂、变质受潮、自然磨损; (五)未按设计要求施工导致建筑物地基下沉、裂缝、倒塌; (六)由于使用不当、超电压、碰线、漏电、突然断电以及自身发热等原因造成电脑、家用电器的自身损毁; (七)被保险人私自改动原管道设计以及未经燃气公司同意而擅自拆卸、安装或移动燃气管道和设备导致保险财产的损失; (八)违反告知义务导致保险人误保的。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也不负赔偿责任: (一)无法确认是否在保险期间发生的盗窃损失; (二)暴雨、洪水造成座落在蓄洪区、泄洪区、当地常年警戒水位线以下的江河岸边、低洼地带、防洪堤以外的保险财产的损失; (三)因管道试水、试压造成管道破裂跑水造成的保险财产损失和对他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四)安装于户外的空调、太阳能、卫星接收天线、遮雨棚、仪表等家庭财产遭盗抢的损失; (五)因被保险人在出险后延迟报案导致本公司增加的查勘、检验等费用、无法核定的损失或造成损失扩大的部分。 (六)本条款第四条列明的不保财产的损失; (七)因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第十八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财产范围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或责任。 保险金额 第十九条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按投保时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自行确定。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财产损失清单 第二十八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被保险人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三十条 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因被保险人名称变更、保险标的转让等重大事项变更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如有被保险人名称变更、保险财产占用性质改变、室内财产地址变动、保险房屋租赁、抵押、出售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保险金的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也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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