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学精品课程(第四十三章--商法学原理与案例教程).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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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学精品课程(第四十三章--商法学原理与案例教程)

商法学原理与案例教程 主 编 叶林 黎建飞 第四十三章 海上保险 第一节 海上保险概述 第二节 海上保险合同的订立、转让和解除 第三节 当事人义务和责任 第四节 保险标的的损失和委付 第五节 保险赔偿的支付 引例 倒签保单案 第一节 海上保险概述 海上保险合同, 是指保险人按照约定,对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损失和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而由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用的合同。 保险人对发生在保险责任期间的保险事故负责。 第二节 海上保险合同的订立、转让和解除 一、海上保险合同的订立 二、海上保险合同的转让 三、海上保险合同的解除 一、海上保险合同的订立 被保险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海上保险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后,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被保险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单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单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 被保险人在一定期间分批装运或者接受货物的,可以与保险人订立预约保险合同。预约保险合同应当由保险人签发预约保险单证加以确认。 二、海上保险合同的转让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可以由被保险人背书或以其他方式转让。 合同转让时尚未支付保险费的,被保险人和合同受让人负连带支付责任。 因船舶转让而转让船舶保险合同的,应当取得保险人同意。 三、海上保险合同的解除 被保险人于合同订立前故意不告知重要情况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损失,也不负赔偿责任。 非因被保险人故意未能告知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或者要求相应增加保险费。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损失,应负赔偿责任。但是,未告知或错误告知的重要情况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影响的除外。 这是如实告知原则的体现。 【案例43—1】告知义务案 三、海上保险合同的解除 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 因船舶转让而转让船舶保险合同,未经保险人同意的,船舶保险合同从船舶转让时起解除;船舶转让发生在航次之中的,船舶保险合同至航次终了时解除。 第三节 当事人义务和责任 一、保险人的义务和责任 二、被保险人的义务和责任 一、保险人的义务和责任 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保险人赔偿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以保险金额为限。 一、保险人的义务和责任 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根据合同可以得到赔偿的损失而支出的必要的合理费用,为执行保险人的特别通知而支出的费用,以及为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程序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应由保险人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之外,在相当于保险金额的数额限度内另行支付。 保险金额低于共同海损分摊价值的,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同分摊价值的比例赔偿共同海损分摊。 一、保险人的义务和责任 对于下列损失,保险人不予赔偿: 1被保险人故意造成的损失; 2航行迟延、交货迟延或者行市变化,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身的缺陷和自然特性及包装不当造成的货物损失; 3因船舶开航时不适航、船舶自然磨损或锈蚀所造成的船舶损失或运费损失; 4被保险人违反规定所造成的扩大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的义务和责任 合同订立后应当立即支付保险费; 严格遵守保证;违反合同约定保证条款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保险人,以使保险人决定解除合同或要求修改承保条件、增加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即通知保险人,并采取必要的合理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二、被保险人的义务和责任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前,可以要求被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和损失程度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收到保险人发出的有关采取防止或减少损失的合理措施的特别通知的,应当按照保险人通知的要求处理。 第四节 保险标的的损失和委付 保险标的损失,分为实际全损、推定全损和部分损失。 (一) 实际全损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后灭失或者受到严重损坏完全失去原有形体、效用,或者不能再归保险人所拥有的,为实际全损。船舶在合理时间内未从被获知最后消息的地点到达目的地,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满2个月后仍未获知其消息的,为船舶失踪。船舶失踪视为实际全损。 第四节 保险标的的损失和委付 (二)推定全损 1船舶发生保险事故后,认为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发生实际全损所需支付的费用超过保险价值的,为推定全损。 2货物发生保险事故后,认为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发生实际全损所需支付的费用与继续将货物运抵目的地的费用之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为推定全损。 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按照全部损失赔偿的,应向保险人委付保险标的。 第四节 保险标的的损失和委付 (三)部分损失 不属于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的损失,为部分损失。 第五节 保险赔偿的支付 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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