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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学 2006第10章条约法

国际法学 条 约 法 第十章 条约法 条约的基本概念、特征及类型 条约的缔结 条约的效力 条约的解释与修订 条约的终止和停止施行 第十章 条约法 第一节 概述 一、条约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国际法主体之间的依国际法所缔结的以创设缔约各方权利义务为目的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协议。 注意: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与1986年的《关于国家和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相互间条约法的维也纳公约》关于“条约”概念的不同界定。 第一节 概述 (二)特征 1.条约的缔结者为国际法主体。 2.条约的缔结依据为国际法。 3.条约的缔结前提为缔约方的意思表示一致。 4.条约的内容为国际法主体在国际法上的权 利和义务,对缔约主体具有法律拘束力。 5.条约的形式主要是书面的。 第一节 概述 二、条约的名称和种类 (一)条约的名称 在国际实践中,较为常用的条约名称主要有以下几种: 1.条约。 2.公约。 3.专约。 4.协定。 5.议定书。6.宪章、盟约、规约。7.宣言、声明。 8.换文。 9.最后文件。10.联合公报。11.备忘录。 第一节 概述 二、条约的名称和种类 (二)条约的种类 1.按照条约的性质,条约可分为为造法性条约和契约性条约。 2.按照缔约方的数目,条约可分为双边条约和多边条约。 3.按照缔结条约的程序,条约可分为缔结程序复杂的条约和缔结程序简单的条约。 4.根据条约的内容领域来划分,条约可分为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或领域的条约。 第一节 概述 三、条约法及其编纂 条约法是指调整国际法主体在缔结、履行、解释和废止国际条约等活动而发生的关系的国际法规范之总和。其作用即在于调整和规范国际法主体间的条约关系。 了解: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及1986年《关于国家和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相互间条约法的维也纳公约》。 第二节 条约的缔结 一、条约的缔结程序 条约的缔结程序是指缔结条约经过的过程和履行的一定手续。条约的缔结程序是条约有效成立的形式要件。 根据各国的缔约实践,缔约程序一般包括:谈判、签署、批准和交换批准书。 (一)谈判 条约谈判是有关缔约方为在条约的内容和有关事项上达成一致意见而进行的协商、交涉的过程。 谈判可以由有缔约权的国家机关进行,如由国家元首、政府首脑或外交部长亲自谈判条约。但多数情况是由国家主管当局授权的全权代表代为进行 。 全权代表进行谈判缔结条约须具备“全权证书”。 第二节 条约的缔结 一、条约的缔结程序 (一)谈判 全权证书应当是书面的,通常由国家元首签署,外交部长副署,并说明谈判代表的权限。 未经授权或越权缔结的条约,除非当事国事后确认,一般不产生法律效力。 谈判达成协议 起草条约约文 约文的议定 签署 第二节 条约的缔结 一、条约的缔结程序 (二)签署 签署在不同情况下可以有不同的法律意义: (1)认证条约约文 (2)初步同意缔结该条约 (3)具有认证和接受拘束的双重意义 签署构成一国同意承受条约约束的三种情况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12条)p391 第二节 条约的缔结 一、条约的缔结程序 (三)批准 条约的批准是缔约程序中最关键的环节。 以批准表示同意受条约拘束的四种情况 : (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14条 )p391 除批准外,一国表示受条约拘束的方式还有加入、接受或赞同等。 若条约不需要批准的,签署即具表示缔约国同意受条约的拘束。另外,暂签的条约经其本国核准确认后也表示该国同意受条约的拘束。 第二节 条约的缔结 一、条约的缔结程序 (四)交换批准书 二、条约的保留 (-)保留的概念与范围 1.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2条之含义: 第一,条约的保留应在表示接受条约拘束之时作出; 第二,保留是保留国单方面的声明; 第三,保留可以采用任何的措辞或名称; 第四,条约保留的实质目的,是为了排除条约中某些 条款对保留国的拘束力。 2.保留只适用于多边条约。 第二节 条约的缔结 3.条约保留的限制(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19条)p393 (二)保留的接受与反对 保留是一国单方面作出的,对于保留,其他的缔约国可以作出同意或反对。 项保留是否需要其他缔约国予以接受?(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20条)p395 (三)保留及反对保留的法律效果 (四)保留及反对保留的撤回 (五)保留的程序 三、条约的登记 (p392) 第三节 条约的效力 一、条约的生效要件 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 1.具有完全的缔约能力和缔约权 条约的有效缔结,要求缔约方必须具备完全的缔约权。但是缔约机关超越其国内法关于缔约权的限制所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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