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第五章 国际法的居民.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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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第五章 国际法的居民

第一节 国籍制度 一、国籍的概念 二、国籍法 三、国籍的取得 四、国籍的丧失 五、国籍的冲突及解决的方法 六、中国的国籍立法与实践 第二节 ??? 外国人的法律地位 一、对外国人的属地管辖权与属人管辖权 二、外国人入境、居留和出境的一般原则 三、外国人的待遇 四、外国人在中国的法律地位 第三节???引渡和 庇护制度 一、引渡 二、庇护 第四节 难民的国际保护 一、难民的范围和取得难民地位的条件 二、难民的法律地位 三、中国保护难民的立场和实践 5 -2 第一节 国籍制度 一、国籍(nationality)的概念 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一个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 对国家而言:国家对其公民行使属人管辖权,对其公民实行外交保护,国家有义务接受本国公民回国。 5-3 对个人而言:享受公民权利并承担义务,公民权利最主要的是政治权利。公民有效忠本国的义务。 意义:①属于某国的公民并享有公民权利和义务的根据;②区分本国人与外国人及确定不同地位的根据;③是国家属人管辖的根据。 法人的国籍问题。 5-4 国籍、公民资格、国民与公民,在国际法上的含义相同,法律地位也无区别。 在国内有一定的区别: 美国的“公民”与“国民”:前者出生在美国本土,有完全的政治权利;后者出生在海外属地,不享有完全的政治权利。英国也有此类情况。 5-5 二、国籍法 国籍法是国内法,一般规定在宪法或基本法中,或制定单行法律(普遍方式)。 制定国籍法是国家主权范围内的事项,国家可以按照法律决定谁是它的国民,一般都规定一些条件。但是,这些法律规定不能违反国际法,如不歧视原则。 ★案例:1975奥本海默案。 5-6 作为国内法的国籍法产生法律冲突,法律冲突的结果是国籍冲突:双重国籍、无国籍现象。 有关国籍的公约:《关于国籍法冲突的若干问题的公约》、《关于某种无国籍情况的议定书》、《关于双重国籍某种情况下兵役义务的议定书》1930.4.12。《美洲国家间国籍公约》、《美洲国家间关于妇女国籍的公约》1933.12.26。《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1954)、《已婚妇女国籍公约》(1957)、《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1961)。 5-7 三、国籍的取得 (一)因出生而取得国籍(称原始国籍) 血统主义(jus sanguinis)指一个人的国籍决定于其父母的国籍。 出生地主义(jus soli)指一个人的国籍决定于其出生的地方。出生证明就是其取得国籍的证据。 5-7 从目前各国的立法来看,多数国家采取将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相结合的原则,其目的在于兼采两种原则的长处,更充分地维护本国利益。 中国国籍法采取以血统主义为主兼采出生地主义。不承认双重国籍原则。 5-8 (二)因加入而取得国籍 广义的入籍:所有非因血统而取得国籍,称为“继有国籍” (derivative nationality) (与原始国籍相对)。 狭义的入籍:指的是申请入籍(归化) naturalization 继有国籍的取得方式:1、由于婚姻。2、由于收养、认知 。3、申请入籍(包含国籍恢复)。 入籍条件在国籍法中规定(年龄、居住年限、品德、语言能力、遵守宪法和法律、职业等)。 5-9 因婚姻而取得国籍的三种情况: 1.无条件的妻随夫籍 。 2.无条件对外,有条件对内。 3.有条件地取得夫之国籍或丧失其本国国籍。 现在大多数国家的国籍法都规定,婚姻并不影响国籍。 5-10 入籍的程序和效果 申请入籍一般须有关部门审批,立法、司法、行政部门;如民政部、移民局。中国规定由公安部门审查批准。 有的国家规定申请人获得批准入籍时,要经过入籍宣誓。 5-11 三、国籍的丧失和恢复 国籍的丧失是指一个人丧失某一特定国家的国民或公民资格。 国籍的丧失分自愿和非自愿丧失国籍。 方式:自愿申请退籍;因获外国国籍;被法律剥夺。 丧失国籍的效果:子女不受影响 5-12 四、国籍的冲突及解决的方法 (一)积极国籍冲突产生的原因: 由于出生:血统主义与出生地主义。 由于婚姻:自动取得但不自动丧失。 收养与婚姻情况相同。 造成双重国籍。 ★案例:1955年诺特鲍姆(Nottebohm)案。 5-13 双重国籍的麻烦。 减少或消除积极国籍冲突的方法:有无解决的必要? 1、国内立法。 2、双边条约或协定是比较有效的方法。 5-14 (二)消极国籍冲突产生的原因: 1、出生的原因。2、婚姻和收养。3、国籍被剥夺。 无国籍人没有自己的本国,与外交保护无缘。 消极国籍冲突解决的办法: 1、在国际上签定了一系列的国际公约。 2、国内立法。 5-15 五、中国的国籍立法与实践 1980年《中国国籍法》的主要内容: (一)混合制双系血统主义。 中国公民在国外所生子女具有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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