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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考试要点
第一章
一、国际法的含义
国际法是指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二、为什么国际法是法?
国际法满足了法律应具备的三个条件:1.它有一个适合的社会空间,即各主权国家基于某些共同利益而进行交往所形成的国际社会。2.国际社会的成员(主要是国家)在彼此的交往中,已经形成为大家所共同遵守的“行为规则”。3.国际社会整体同意,认为国际行为规则应由外力加以强制执行。
三、国际法渊源
国际法的渊源,指有效的国际法规范产生或形成的过程、程序或其表现的形式。
(一)国际条约
(二)国际习惯:
1、各国重复类似的行为(通例:客观因素)而具有法律拘束力(法律确信:主观因素)的行为规则
2、法律文件证据。
(三)一般法律原则
(四)确定法律原则的补助资料
判例:国际/国内;最高公法学家学说
(五)公允及善良原则
(六)国际组织、国际会议决议(它们所表现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制度对国际法的发展起作用)
(七)准条约、软法(无法律拘束力但并非无拘束性)
四、国际法主体的范围
(一)国际法主体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概念:国际法主体为,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直接在国际法上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并具有独立进行国际求偿能力者。
要件:
(1)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的能力;
(2)直接承受国际法上权利和义务的能力;
(3)独立进行国际求偿的能力(诉讼程序能力)。
(二)现代国际法主体的类型
1、国家
2、争取解放(独立)的民族或民族解放运动组织
3、国际组织
4、个人——个人是不是国际法的主体?
第二章
一、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国际法基本原则是国际法体系中为国际社会所公认的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二、基于联合国宪章的七个原则
(一)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二)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原则
(三)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四)不干涉内政原则
(五)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六)国际合作原则
(七)民族自决原则
三、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
第三章
一、国家含义及构成要素
一般认为,构成国家的四个要素为:
①定居的居民;②确定的领土;③政权组织(政府);④主权。
1、主权,即国家主权,是国家的最重要属性,是国家在国际法上所固有的独立处理对内对外事务的权力。表现为两个方面:对内的最高权、对外的独立权;主权不可分割,不可让予。
2、主权是国家最主要、最基本的权利,是国家所固有的,并非由国际法所赋予的。国际法中的国家主权原则只是对这一权利予以确认和保护。
二、国家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基本权利
主要有:独立权、平等权、自保权、管辖权。
1、独立权。指国家可以按照自己意志处理其内政外交事务,而不受外力控制和干涉的权力。它包括:
A.自主性,即国家行使主权完全自主;
B.排他性,即国家在主权范围内处理本国事务不受外来干涉。
2、平等权。指国家在国际关系中具有的同其他国家处于完全平等地位的权利。它是主权在国家关系上的表现。主权国家在国际关系中互不隶属、互不管辖。国家不仅平等地参与国际法的制定,还享有同等的权利和承担同等的义务。
3、自卫权。是当国家受到外国的武力攻击时,可以进行单独自卫和集体自卫。
《联合国宪章》第51条在确认自卫权的同时,对自卫权也作出如下限制:
A.国家遭到实际武力攻击;
B.自卫只能在安理会采取维护措施之前进行;
C.将采取的自卫措施立即向安理会报告,并且不得影响安理会采取必要行动。
4、管辖权。
指国家对其领土内的一切人、物和事件以及境外特定的人、物和事件具有的行使管辖的权利。它包括:领土管辖、国籍管辖、 保护性管辖、普遍性管辖。
(1)领土管辖
又称属地优越权,指国家对其领土及领土内的人、物和发生的事件,按照本国法律进行管辖的权利。其主要以领土作为管辖的对象和范围。
注意:
1、领土管辖是国家管辖权中最基本的管辖,在管辖冲突时具有优越权,但属地优越权并非绝对,它不适用于依法享有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也不适用境内的外国国家财产和国家行为。
2、领土管辖权的行使还要受国际法的限制。例如,对外国人行使属地管辖权时,应尊重其国籍国的属人管辖权;在领海内行使管辖权时,应不干预外国船舶上的内部事务,并允许它们无害通过;利用边界河流时,应不损害邻国的利益和公共利益,对于国际河流,负有开放流经其领土河段的条约义务;经允许入境的外国军用航空器和军用船舶不受属地管辖权的制约等等。
(2)国籍管辖
又称属人管辖权,指国家有权对具有其国籍的人,无论他们在国内还是在国外,均具有管辖的权利。
其主要以国籍作为管辖的标准,主要是针对具有其国籍的人或其他获得国籍的特定物。但国家对其在外国的本国人的管辖要受所在国的属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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