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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0-13号(中文)
目录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0号——合并财务报表 2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1号——合营安排 5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2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 8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3号——公允价值计量 14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0号——合并财务报表
乔元芳 (译)
目标
本准则的目标是明确在主体控制一个或多个其他主体情况下编制和列报合并财务报表应遵循的原则。
目标的实现
为了实现第1段所规定的目标,本准则:
要求控制了一个或多个主体(即子公司)的主体(即母公司)列报合并财务报表;
界定了控制原则,并将控制作为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基础;
明确了如何运用控制原则来确定投资方是否控制了被投资方从而必须将被投资方纳入合并范围;
确定了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会计处理要求。
本准则既不涉及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企业合并对合并财务报表影响的会计处理,也不涉及企业合并所产生商誉的会计处理(见《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3号——企业合并》)。
范围
属于母公司的主体应列报合并财务报表。除以下例外情况外,该要求适用于所有主体:
若满足以下所有条件,母公司不必列报合并财务报表:
①该母公司是另一主体的全资子公司,或者虽是另一主体的部分控股子公司,但母公司的全部其他所有者(包括无投票权的所有者)已经知悉而且也不反对母公司不列报合并财务报表;
②该母公司的债务工具和权益工具未在公开市场(包括地方性和地区性的国内外证券交易所和场外交易市场)进行交易;
③该母公司没有因意在公开市场发行任何类别的(金融)工具而向证券委员会或其他监管组织报送或正在报送财务报表;和
④该母公司的最终母公司或中间母公司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合并财务报表且公众可供利用。
《国际会计准则第19号——雇员福利》所规范的退休福利计划和其他长期雇员福利计划。
控制
任何投资方,不管其对被投资方的涉入性质如何,均应评估其是否控制被投资方从而确定是否母公司。
当投资方对于因涉入被投资方而产生的可变回报承担风险或拥有权利,且有能力运用其对被投资方的权力来影响上述回报时,投资方即控制被投资方。
因此,当且仅当投资方满足下列所有条件时,投资方才控制被投资方:
投资方对被投资方拥有权力(见第10至第14段);
对于因涉入被投资方而产生的可变回报,投资方承担风险或拥有权利(见第15段和第16段);
投资方有能力运用其对被投资方的权力来影响回报的金额(见第17段和第18段)。
投资方在评估是否控制被投资方时,应考虑所有的事实和情况。如果事实和情况表明,第7段所列示的控制三因素中的一个或多个发生改变时,投资方应重新评估是否仍然控制被投资方。
当两个或多个投资方必须共同行动来掌控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时,则它们共同控制该被投资方。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其他投资方的合作,没有任何投资方能够独立掌控这些活动,故任何独立的投资方都不能控制被投资方。每一投资方在被投资方中的利益,均应根据有关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例如,《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1号——合营安排》、《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在联营和合营中的投资》或者《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进行会计处理。
权力
当投资方拥有现实权利从而具有现实能力掌控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时(是指对被投资方的回报具有重大影响的那些活动),投资方即对被投资方拥有权力。
权力源自权利。在某些情况下,对权力的评估简单易行。例如,如果对被投资方的权力直接来源于且仅仅来源于股票等类似权益工具所授予的投票权,考虑源自股权的投票权即可作出对权力的评估。在其他情况下(例如,权力源自一份或多份契约安排),评估则较为复杂,要求考虑更多的因素。
即使投资方尚未行使其掌控被投资方相关活动的权利,具有现实能力掌控被投资方相关活动的投资方,依然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投资方已经和正在掌控被投资方相关活动的证据,尽管有助于确定投资方是否拥有权力,但从本质上讲,确定投资方是否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此类证据并非决定性证据。
如果两方或者多方中的每一方均具有现实的权利,可以分别具有单方面掌控不同相关活动的能力,则拥有掌控被投资方相关活动的现实能力且对被投资方的回报具有最重大影响的投资方,拥有对投资方的权力。
即使其他主体拥有现实的权利(例如,对被投资方具有重大影响),从而具有参与掌控被投资方相关活动的现实能力,投资方也能够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但是,仅仅具有保障权的投资方,不具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参见应用指南第26段至第28段),从而不能控制被投资方。
回报
当投资方源自其对被投资方涉入的回报,因被投资方的业绩而具有大幅度波动的潜在可能时,则该投资方对于因涉入被投资方而产生的可变回报承担风险或者拥有权利。投资方的回报,可能是纯粹的正回报,可能是纯粹的负回报,甚至可能是正回报和负回报的综合体。
尽管只能有一个投资方控制被投资方,但分享被投资方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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