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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5月28日律协培训

2016年5月28日 律协培训 关于税务筹划的架构设计及法律分析 主讲人: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 杨喜涛律师 记录:莫燕雯 概述:营改增为背景,以房地产为主,也有非房地产案例,下午周律师以建筑房地产为主,建筑诉讼案例。营改增36号文附件一、二、三、四文件要熟悉。 主要内容: 引言——如何认识税务 税务筹划的架构设计及法律分析——案例说法,合同控税 如何做好税务筹划法律服务 税务筹划的基本步骤和切入点——律师与会计师、税务师区别 一、引言 引言一: 什么是税务? 法务(载体)+商务(决定性要素)+财务=税务 法务和财务经常会发生矛盾,合同反映真实的交易过程,营改增以后我认为应当三位一体,不仅是营业改增值,是一个产业链,与上下游形成共赢商事主体,商务是合同控税的依据。合同是交易的载体。 引言二: 律师的角色是什么? 编剧+导演+演员=律师 律师的工作是定性,而不是定量,对事情做出准确的分析,看似比较简单的或者难的问题,如果定性错误,一定有问题。营改增的风险在于形式风险,乱开票涉嫌刑事犯罪(刑法205条),定性必须真正提供服务、劳务、货物,有交易实质,不能虚假。营销费用的要求是相关、公允、匹配。出谋划策的落脚点在于定性。 二、税务筹划的架构设计及法律分析 律师思维=法律思维+商务思维 【案例一】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2月21日对4起具有典型意义的税收违法案件进行了曝光,其中之一“深圳房企偷税案”。 经调查取证,证实:东森公司与另一公司开发的某商业大厦项目,从取得土地、规划报建到销售均以东森公司作为法律主体,不符合税收法律关系上的合作建房规定。东森公司取得的房产,应认定为销售的实现,少缴了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款。同时,认定该公司存在编造虚假企业所得税计税依据、发票违章等问题。 税务机关对该公司追缴税款及附加967万元,罚款386万元,加收滞纳金611万元,查补收入合计1964万元。 法律依据一:国税发[1995]156号文,合作用房免税的规定,五种之一免税,其他都是要交税的。要有税务风险意识。 法律依据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作建房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003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我省海口紫荆花园合作开发税收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鉴于该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土地使用权人和房屋所有权人均为甲方。未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规定的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因此,甲方提供土地使用权,乙方提供所需资金,以甲方名义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的行为,不属于合作建房,不适用国税发[1995]156号第十七条有关合作建房征收营业税的规定。 解决办法:甲方以土地使用权,乙方以货币合股,成立合营企业,合作建房,房屋建成后双方采取风险共担,利润共享的分配方式。 【案例二】甲项目公司由A股东、B股东共同出资1000万元设立,通过土地出让获得土地使用权,缴纳土地出让金及投入其他费用共计1.3亿。随后,A股东、B股东与乙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以3.2亿将其持有的甲公司100%转让给了乙公司。 交易模式:不能通过买卖,流转税、附加税、土地增值税(30~60%)很高额,最好的方式就是股权转让,只有股权转让的所得税,没有土地增值税,基本操作方法就是拿项目公司的股权。我们的思路是:第一步公司成立20%,土地招拍挂,打入账户;第二步60%;第三步20%扫清障碍。 问题:交易过程缺乏事先的税务安排,在确认交易模式时,留下税务隐患。原本想以股权转让方式规避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但却留下了近4000余万元的土地增值税隐患。 法律依据:《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68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请示》(桂地税报[2000]32号)收悉。鉴于深圳市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和深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共同转让深圳能源(钦州)实业有限公司100%的股权,且这些以股权形式表现的资产主要是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经研究,对此应按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征税。 解决办法 “一次”改“分次”——“一字千金” 【案例三】某文化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准备进行三家子公司的重组合并,经审查现有的“重组方案”,发现存在重大的税务隐患。 法律依据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13号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法律依据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51号 ——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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