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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 楼 电话:021 传真:021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17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 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永泰能 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2017 年 10 月28 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 )上刊登《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2017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 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会的召开日期已达15 日。 2017 年11 月3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 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 《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7 年第 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以下简称“《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 《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载明,2017 年11 月1 日,公司控股股东永泰控股集团 有限公司(持有公司32.41 %的股份)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股东大会召集人, 提请在公司2017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中增加《关于公司为郑州裕中能源有限 责任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关于张家港华兴电力有限公司为江苏华兴热力有限 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除上述增加临时提案外,其他各项事宜不变。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7 年11 月13 日下午14:30 在山西省太原市小 店区亲贤北街9 号双喜广场26 层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 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即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具体为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 的9:15-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5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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