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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 楼
电话:021 传真:021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17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
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永泰能
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2017 年
10 月28 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 )上刊登《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2017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
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会的召开日期已达15 日。
2017 年11 月3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
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 《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7 年第
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以下简称“《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
《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载明,2017 年11 月1 日,公司控股股东永泰控股集团
有限公司(持有公司32.41 %的股份)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股东大会召集人,
提请在公司2017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中增加《关于公司为郑州裕中能源有限
责任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关于张家港华兴电力有限公司为江苏华兴热力有限
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除上述增加临时提案外,其他各项事宜不变。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7 年11 月13 日下午14:30 在山西省太原市小
店区亲贤北街9 号双喜广场26 层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
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即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具体为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
的9:15-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5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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