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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依法行政之重要内容

行政法 行政法是行政之法,行政指在處理公共事務 ,行政行為不得恣意為之,而 必須有所準則,沒有統一法典,有執行力,有組織法、作用法和救濟法。 行政的對象 1. 對外行政(外部行政):對象為一般人民。 2. 對內行政(內部行政):對象只及於行政機關、內部工作人員。 行政的作用 1. 積極行政:指行政之作用著重於扶助、獎勵、供給等。 2. 消極行政:指行政之作用著重於規範、限制人民權利或國家人民遵守行 政秩序義務之行政。 行政法的特徵: 行政法屬於公法範圍,而公法係賦與國家公權力行使的法律,故行政法的特 徵有五: (1) 國家有不問人民意思,單方面命令人民負擔義務的命令權。 (2) 國家對法律關係的決定原則有效,人民不能任意否認。 (3) 國家對違反義務的人民,得以強制力制裁人民。如強制拆除違章建築。 (4) 人民與國家的爭執,應依行政爭訟程序救濟。如退學可以訴願。 (5) 國家侵害人民時,人民得申請國家賠償。如拖吊不當造成的損害。 依法行政之重要內容 依法行政原則為一切行政行為必須遵守之首要原則,所有行政機關均依法 行政。依法行政即所謂法律優位原則 ,指的就是法律位階的觀念。成文法 國家之直接法源 ,依「法源位階理論」所述,大體可依憲法 、法律 、命令 三位階加以劃分。憲法之效力優於法律 ,法律之效力優於命令 。 積極之依法行政即所謂法律保留原則 ,意即在沒有法律授權下,行政機關 即不能合法的作成行政行為 ,因憲法已將某些事項保留予立法機關,須由 立法機關以加以規定,故在法律保留原則之下,行政行為不能以不牴觸法 律為已足,尚須有法律之明文依據。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5 條規定:「左列事項應以法律定之:一、憲法或法律 有明文規定,應以法律定之者。二、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者。三、關於 國家各機關之組織者。四、其他重要事項之應以法律定之者」,第6 條規 定:「應以法律規定之事項,不得以命令定之」,即為法律保留原則之具 體表現。依法行政原則在積極的面向上體現為法律優越或法律優位,它不 僅要求行政處分需有法律的授權,更主要包括行政機關的處分必須受法律 的限制。而此處的法律並非僅只是實定法,而是與行政法法源同義的廣義 概念。在行政法里,法源既包括成文法,也包括不成文法源。後者尚包括 法律原則,習慣法等。 行政法效力 1.時的效力: (1) 何時生效: a.法規明定自公布日或發布日施行: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 條規定:「法規明定自公布日或發布日施行者,自公布 日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 b.法規或命令特定施行日期: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4 條規定:「法規特定有施行日期,或以命令特定施行日 期者,自該特定日起發生效力。」 c.法律授權行政機關決定施行日期 : 對於複雜、專業、安全或需要準備之事項,立法機關在行政法之最後條文中, 授權行政機關決定施行日期。 d.立法機關保留施行日期之決定 : 涉及重要事項如人民費用負擔事項,立法機關保留施行日期之決定。 (2) 暫停法效: 行政法規生效後,本應一直有效,但因特殊情況而有暫停生效之情事,如中 央法規標準法第 19 條第 1 項規定:「法規因國家遭遇非常事故,一時不能適 用者,得暫停其一部分或全部。」 (3) 何時失效: 法規明定有效期間、法規性質上寓有有效期限、法規之明示廢止、法規之定 因廢止(法規因一定原因之發生而失效)、經司法院大法官宣告無效。 (4 ) 溯及生效: 行政法規不溯及既往是行政法效力之重要原則,但有時為確保公益或維護人 民既得權益,常有立法公布例外具有追訴效力之法規。 (5)延長生效: 行政法規有施行期間者,期滿當然廢止失效,不須立法院通過及總統之公 布,但應由主管機關公告之。如主管機關認為法規需要延長效力者,則須依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4 條之規定,辦理延長生效。 2. 地的效力: 行政法地的效力是指行政法之空間效力,或稱地域效力。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5 條規定:「法規定有施行區域或授權以命令規定施行區域者,於該特定區 域內發生效力。」 3.人的效力: 行政法人的效力是指行政法對居住或駐留在其空間效力範圍所及之人及有 「權利標的」存在此空間效力範圍之人,發生效力者而言,其是本國人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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