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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论文属于民事类论文-福州律师协会
该论文属于民事类论文
未成年人精神损害赔偿探讨
林秋萍 福建闽君律师事务所
内容提要:针对我国目前未成年人受侵害事件及案件的多发趋势及精神损害赔偿保护的不力现状,建议借鉴台湾地区做法,从立法及司法等层面加强对未成年人该方面的保护,消解深层社会矛盾
关键词:未成年人 精神损害赔偿
一、我国目前未成年人受侵害案件的多发趋势
案例一:“花季少女毁容案”
2011年9月17日18时许,16岁安徽高中女生周岩,被其同学陶汝坤泼油纵火。周岩全身烧伤面积28%、身体多部位Ⅱ度Ⅲ度烧伤、呼吸道烧伤、左耳部分缺失、双手功能受限。 2012年5月10日,该案在合肥宣判,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陶汝坤有期徒刑12年零1个月。2015年5月15日,本案民事诉讼一审宣判,周岩获得1726273.7元的民事赔偿。陶汝坤认为金额过高提出上诉,而周岩及家人认为赔偿金过低也随后提出上诉。2016年3月22日,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上诉人陶汝坤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周岩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804993.7元,不足部分由陶汝坤父母陶文、许丛笑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驳回周岩的其他诉讼请求。
2011年事发后,在ICU病房抢救7天7夜,周岩终于脱离生命危险,命保住了,但身体上无处不在的伤痕和自己都无法面对的容颜,周岩说:“当时就感觉自己完蛋了。”为解决头面部、颈部和手部的功能性问题,周岩在北京三年就已做了十次大手术,已花费各项医疗费用140多万元,直至2014年做完脸部手术,周岩的脸才开始有了表情,并且重新学会笑。周岩在此前接受媒体采访时曾表示说,虽然自己看上去比以前好很多,但是自己还是“没有走出来”。
案例二:舍友强行脱衣还拍裸照 福州女生重度抑郁获赔三千元
2012年3月10日晚上,福州某学校学生阿华、阿兰与阿丽在学院集体宿舍睡觉时,阿华强行脱阿丽衣服,阿兰在边上用手机拍摄。阿丽受此刺激,当场情绪失控。同年4月24日,阿丽以“应激障碍”为由进入医院住院治疗,于同年5月出院。之后,她又因“重度抑郁发作”两次到医院住院治疗。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阿丽与阿华、阿兰系在宿舍之间打闹,阿华脱阿丽衣服,阿兰在边上用手机拍摄的行为无法预见本案后果,不能认定阿华和阿兰存在过错。但她们导致阿丽情绪过激,继而心理失常入住医院治疗。校方作为管理方虽然平息了事态,但没有安抚好阿丽的情绪。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和公平责任原则,可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因此,学校、阿华、阿兰应各分担阿丽实际支出医疗费用2.6万多元的15%即三千多元。一审宣判后,阿丽不服,提起上诉。福州市中院终审维持了原判结果。
上述两个案件绝不是个案,近年来,国内各地出现多起未成年人伤害事件,据粗略统计,我国未成年人近4亿,未成年人伤害事件总发生率为16.5%,且以每年7%-10%的速度递增,每年约有14万以上未成年人因各类外来侵害或意外而至死亡。未成年人受到伤害案件中导致精神心理受到终身性创伤的后果极为严重,主要集中在身体及人格凌虐、性侵害、个人隐私被不当公之于众及其他行为导致的精神心理伤害等,其损害后果主要是未成年人不同程度改变社会认知、应激性障碍、抑郁或更严重的精神障碍导致自残、自杀。而我国目前法律通常注重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及财产权利,而忽视了未成年人的精神心理安全。在司法处理的各类案件中,未成年人受侵害的保护多集中在财产权利保护、侵权人刑事责任追究、合理医疗费用支出等赔偿方面,在精神损害赔偿及心理疏导方面却多被忽视甚至被否定。为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此类问题的严重性进行分析与探讨。
二、我国人身侵权案件的精神损害制度及规定
未成年人的各项权利保护目前我国基本已做到自法律到司法解释的法律网络,主要法律依据有:《宪法》、《刑法》、《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等。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在司法活动中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第五十一条规定: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审理,并适应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和健康成长的需要,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第六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些规定明确了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的法律原则。在精神损害赔偿方面仍以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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