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索赔案例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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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索赔案例分析

建筑工程施工索赔案例分析1.合同约定的竣工验收单位不明确,法院不支持当事人的奖罚请求案 【案例】? 上诉人:厦门市北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诉人:厦门市大元工贸发展有限公司 上诉人厦门市北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区公司)与上诉人厦门市大元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元公司)为拖欠工程款、损失赔偿纠纷一案,均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1996)闽民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 审理查明: 1995年9月18日北区公司与大元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土建工程、室内电器线路及照明、室内给排水等工程造价为6,818,457元;玻璃幕墙的设计等六项工程另行结算。工期220天,开工日期为1995年9月20日,竣工日期为1996年4月30日。中间验收部位和时间约定为:除隐蔽工程检查签证作为分项工程局部验收外,101工业厂房一、二层在正式开工之日起110天(即1996年1月8日)竣工验收,交付使用;104办公楼、仓库楼四分之一面积的建筑物于150天(即1996年2月17日)局部验收交付使用。如因北区公司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每延误一天罚款2万元;北区公司提前竣工,每提前一天,由大元公司奖励北区公司2万元。由有关部门对工程验收签证之日为工程竣工日,竣工7天内交付大元公司使用。若工期按时竣工,大元公司奖励北区公司10万元。若因设计变更造成返工,增补费用及延误时间,须经大元公司驻工地代表签证认可。北区公司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一周内把所建楼房交付大元公司使用,并于一个月内向大元公司提交完整的竣工资料一式两份。对工程款的支付时间和金额等约定为:1995年9月30日支付100万元;同年10月30日支付100万元;开工起100天主体封顶支付100万元,若主体工程未能及时封顶待封顶后5天内支付;主体工程封顶后每30天支付75万元,分四次付清;余款待工程竣工验收结算后一个月内付清。超过付款时间5天后,按拖欠款的日千分之五罚款,但北区公司不得顺延工期。保修金额为工程总造价的1%,保修期满后10天内退还北区公司。合同签订后北区公司于1995年9月20日开工,同年11月13日主体工程封顶。1996年1月18日101厂房一、二层正式启用,但是,土建、水电都分一些工程尚未完成。施工中因停水、停电延误工期7天,104办公楼、仓库楼因变更设计,经双方签证同意延长工期14天。据此,101厂房一、二层应于1996年元月15日交付使用,而实际交付使用日期为1月18日,拖延3天工期;104办公楼、仓库楼1/4部分应于1996年3月10日中间验收交付使用,而该部分工程实际未进行中间验收。工程总竣工日期应顺延至1996年5月21日。1996年4月6日,北区公司向大元公司递交了“厦门市基本工程竣工报告”,同年4月19日,由施工、建设、设计、质监等单位参加进行竣工验评,厦门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集美分站在单位工程质量验评记录(纪要)》上除同意合格验收外,对所存在的问题提出进行局部返修的意见。经过局部返修,于1996年4月30日复检通过。同年9月24日由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消防科出具《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意见书》,同意消防验收。1996年6月10日,双方经结算核定工程造价为8,091,540.67元。大元公司从1995年9月28日起至1996年8月16日止付给北区公司工程款4,642,060.67元,代北区公司垫付水费5,268.6元,电费58,750.04元,电话费3,368.1元,代购挡风玻璃4,380.00元。大元公司付给北区公司工程款及各种代垫款合计4,713,827.61元。北区公司未按时交付101厂房三、五、六层及104办公楼、仓库楼。 另查明,北区公司于1995年9月20日与陈国安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书》,将大元工业国第一期工程承包给陈国安。工程款由北区公司与大元公司进行结算,大元公司支付给陈国安的工程款经北区公司签字认可,并已结算。双方结算后,从1996年8月31日至11月6日,陈国安向大元公司借款104万余元,以个人名义出具5张借条和收条。1996年5月31日,大元公司与厦门国安建筑机械有限公司(陈国安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以下简称国安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向国安公司出售房屋,房款为2,535,506.40元。大元公司主张上述款项系支付给北区公司的工程款,但北区公司对此不予认可。大元公司与台商合资成立厦门台元精密铸造有限公司,大元公司以本案讼争的4200平方米厂房的15年使用权作为投资,台商以设备、原材料等出资,分别作价为8,330,000元人民币、636,338.36美元,共计13,630,698.54元人民币。 一审期间,上诉人北区公司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一审法院据此于1996年12月28日作出(1996)闽民初字第33号民事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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