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型企业监督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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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型企业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微型企业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微型企业监督管理工作,全面提升监管水平,通过监督管理实现微型企业不抽逃、不空壳、不投机的“三不”要求。依据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派出机构依照企业登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行使微型企业监督管理职能。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微型企业指:取得带有微型企业标注营业执照的有限责任公司、个人独资、合伙企业。 第二章 管辖与职责 第四条 微型企业监督管理遵循属地管辖的原则。市工商局微型企业发展监督管理处(以下简称微企处)负责按本办法实施、指导和督促下级监管机构开展对微型企业的监督管理。各区县局微型企业发展监督管理科(以下简称微企科)负责本地微型企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微型企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包括: (一)负责微型企业设立登记审查; (二)负责微型企业回访检查; (三)负责微型企业年度检验审查; (四)负责微型企业财政资金支付审查; (五)负责微型企业变更、注销、吊销审查; (六)负责微型企业日常巡查; (七)负责微型企业撤销扶持资格的审查; (八)开展微型企业监督管理行政指导工作; (九)依法查处微型企业违法违规行为;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微型企业设立登记审查 第六条 微型企业申请设立登记时,由区县微企科审查是否符合扶持条件,由微企科签署意见后报区县注册登记科办理注册登记。 第七条 微企科对申请设立登记的微型企业重点审查以下事项: (一)微型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投资人或合伙事务执行人是否属于“九类人群”; (二)“九类人群”出资额是否达到总出资额的50%; (三)从事行业是否属于扶持的行业; (四)微型企业名称与申请从事的行业是否相符; (五)申请人自投资金是否到位; (六)经营场所是否属实; (七)经营设施设备是否符合经营需要; 第八条 微型企业设立登记审查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工商所巡查人员对微型企业的经营场所进行实地检查; (二)巡查人员将实地检查情况填入微型企业实地检查表,需要提取有关证据和写清有关情况的,应在检查表中载明,并由巡查人员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有关人员共同签字; (三)工商所长签署意见后报微企科; (四)微企科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扶持条件进行审查,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微型企业发展工作平台,相关登记资料交注册登记部门。 第四章 新办微型企业回访检查 第九条 对经核准登记领取带有微型企业标注营业执照的微型企业,工商所应在1个月内进行企业回访检查。 第十条 对新办微型企业的回访应重点审查以下事项: (一)微型企业是否已经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二)微型企业经营活动是否与核准经营范围一致; (三)企业住所、经营地址是否与核准的地址相一致,经营场所是否具备必要条件; (四)经营设施设备是否符合经营需要; (五)微型企业从业人数情况; (六)微型企业出资情况,有无虚假出资、抽逃资金的行为; (七)微型企业财政补助资金是否已申请支付; (八)微型企业是否擅自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九)微型企业是否建帐; (十)微型企业是否有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 对新办微型企业回访检查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工商所巡查人员将实地检查情况填入微型企业实地检查表,需要提取有关证据和写清有关情况的,应在检查表中载明,并由巡查人员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有关人员共同签字; (二)回访检查中发现实际情况与核准登记事项不一致的,或没有按期开业的,巡查人员可按有关规定进行行政指导,并将相关情况报区县局微企科,须处罚的依法调查处理; (三)回访结束后,由工商所长在实地检查表中签署意见后存档。 第五章 微型企业年度检验审查 第十二条 微型企业应按规定在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申请企业年度检验。有正当理由的可在6月30日前向企业年检机关提交延期参加年检申请,经批准可以延期30日。 第十三条 微型企业年检资料审查内容按照《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的规定执行,同时还应对照《微型企业年检调查表》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企业实际经营情况; (二)从业人数情况; (三)财政资金使用情况; (四)机器设备情况; (五)登记事项变更情况; (六)财务建帐情况; (七)其它扶持政策享受情况。 第十四条 微型企业年检的程序 微型企业年检应先通过互联网市工商局网站“网上年检”提出年检预申报,经预审查通过后,再向年检机关提交申报材料。 (一)微型企业登录重庆工商红盾网“网上办事平台”(未注册用户先免费注册),点击“网上年检”→“内资年检”,根据网上的相关要求和说明,如实填报年检报告书和其它相关资料,点击“提交”按钮,交由年检机关进行网上预审查。 (二)辖区工商所在微型企业提交网上年检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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