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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装危险化学品船舶船体图纸审查一点体会
散装危险化学品船舶船体图纸审查一点体会 常用的、重要的基本定义 常用的一些规范、规则 船舶的布置 船舶的残存能力 船体结构与强度 散化船的防火 人员保护 货物的特殊要求及适用范围 船体结构和防腐 一、常用的、重要的基本定义 1、船长(计算船长) 2、货物区域操舵装置 3、货物服务处所 4、液体的相对密度 5、留空处所 6、闪点 7、不燃材料 8、主竖区 9、服务处所 2、货物区域:指船上包括液货舱、污液舱、货泵舱、隔离舱、邻接液货舱的压载舱或留空处所的部份以及上述处所上方的船上该部分的整个长度和宽度。 3、货物服务处所:系指货物服务区域内的工作间、物料间,以及面积在2m2以上的储存货物设备的处所。 4、液体的相对密度:系指一定体积货品的质量与等体积淡水质量之比值。对于非全融解性货品,相对密度表示该货品是浮在水面上或是沉到水下。 5、留空处所:系指货物区域内的货舱外部的封闭处所,但不包括货舱处所、压载舱、燃油舱、泵舱和人员正常使用的任何处所。 6、闪点:指货物释放出的易燃蒸汽足以被点燃时的摄氏温度。一般指闭杯闪点。 7、不燃材料:指加热至约750 ℃ 时既不燃烧也不产生足量的造成自然的宜燃蒸汽的材料(应通过试验程序确定)。 8、主竖区:系指船体上层建筑和甲板室以A级分隔分成的区段,它在任何一层甲板上的平均长度一般不超过40m。 9、服务处所:系指用作厨房、具有烹调设备的配膳室、小间、邮件舱、及贵重物品室、物料室、不属于机器处所组成部份的工作间以及类似的处所和通往这些处所的围壁通道。 二、常用的一些规范、规则 《散装运输化学品船舶构造与设备规范(1996)、《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2004合订本 )及其议定书和修正案、《73/78防污公约》、《船舶消防指南》(1999)、《各类危险货物和明细表》(交通部)、《内河散装运输危险化学 品船舶构造与设备规范》(2001)、《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与 设备规则》及附则6以及其它有关的通用规范、规则、标准等。 三、船舶的布置 3.1液货舱的位置: 3.1.1 船型: 1型船舶:用于运输“危规”第17张中对环境或安全有非常严重危险的货品化学品船,需用最有效的预防措施消除其漏逸(用于最大危险性货品);液货舱距舷侧外板B/5或11.5m,取小者(内河1000mm);距中心线处船底B/15或6m取小者(内河760mm),但任何部位距船体外板应不小于760mm。 2型船舶:用于运输“危规”第17张中对环境或安全有相当严重危险的货品化学品船,需用有效的预防措施消除其漏逸。液货舱距中心线处的船底外板B/15或6m取小者。但该部分的布置尚应满足《钢质海船入级规范》(2006)(或《法规》2004)对双壳油船的要求: 载重量5000t以上,边舱内壳与舷侧壳板的垂直应不小于按下式值: W=0.5+DW/20000 m 或W=2.0m 取小值1.0m 双层底高度不应小于下式计算值: h=B/15 m或 h=2..0m 取小者,最小值1.0m 载重量5000t以下: h=B/15 m 最小值 h=0.76m 该处尚应满足《73/78防污公约》附则Ι的要求 附图 3型船舶: 用于运输“危规”第17张中对环境或安全有足够严重危险的货品化学品船,需用中等程度的围护以增加其在破损条件下的残存能力,对液货舱的设置没有要求。 3.1.2 舱型(货物的围护系统): 3.1.2.1 独立液货舱: 系指不与船体结构相连接或不是船体结构的组成部份的货物围护容器。建造和安装独立液货舱是为了在所有可能的时刻,能消除因相邻的船体的应力或移动对液货舱的应力(或降至最小)。独立液货舱对船体的完整性不是必需的。 3.1.2.2 整体液货舱 系指构成船体结构的一部分的货物容器,且以相同方式与临近的船体结构一起承受相同的载荷。它通常是船体结构完整性必须的。 3.2 货物的分隔和隔离 3.2.1 应该用隔离空舱、留空处所、货泵舱、泵舱、空液舱、燃油舱或其他类似处所将货物或货物的残余物的液货舱与起居处所、服务处所、机器处所、饮用水舱和生活用品储藏室隔开(对于某些酸类尚应与燃油舱隔开)。一般不得将起居处所或服务处所或控制站设置在货物区域内,不应将货物污液舱(污水舱)设置在起居处所的前端之后。 对载重量5000t以下的油船:各液货舱每舱的容积不应超过700m3,除非边舱的布置按上述3.1.1.2中5000t以上的边舱布置要求且满足:W=0.4+2.4D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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