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管理条例讲座.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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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管理条例讲座

旅行社管理条例 《旅行社管理条例》 自1985年5月11日公布实施,其后分别在1996年10月15日和2009年1月21日进行了修订。 《旅行社管理条例》的内容在这个过程中在不断的完善和细化,新条例共68条,比旧条例多了近30条。增加的内容主要是针对旅游市场出现的种种新问题对原有的条款进行了细化。我现主要就新条例的各项新内容进行以下讲解: 我们先讲一下我国旅游市场的大环境,目前全国共有旅行社19800多家,其中国际旅行社1800多家,国内旅行社18000多家。2008年,接待入境旅游人数1.30亿人次,旅游外汇收入达到408亿美元;接待国内旅游人数17.1亿人次,国内旅游收入达到8749亿元人民币;组织中国公民出境旅游4584万人次。旅行社为促进旅游业发展,满足人民群众的旅游需求以及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了很重要的作用。但是原条例规定的从事入境旅游业务旅行社的准入门槛过高,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制度不尽合理,对于旅行社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打击力度也不够。为了解决原条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降低了旅游市场准入门槛,减轻了旅行社的经营负担,同时加大了对旅行社违法经营行为的打击力度,为旅游者创造良好的旅游消费法制环境,故国务院在2009年1月21日颁布了《旅行社管理条例》。 一、总则方面 1、将原条例中“外国旅行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常驻机构”删除。(第二条)新的表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旅行社的设立及经营活动 ”即内资旅行社和外商投资旅行社经合法注册都可以从事经营活动,与原规定相比放宽了外商投资旅行社的经营门槛。 2、增加了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有关部门在监督管理旅行社方面的职责。“第三条” 3、增加了旅行社经营原则“自愿、平等、公平、诚信” 4、规定了旅行社行业组织的职责 5、新条例最重要的一点是删去了旅行社按照经营业务范围分为国际旅行社和国内旅行社的规定,以下我将结合下面章节进行详细讲解。 二、旅行社的设立 1、旅行社不在进行分类 第一、新条例中并没有分别规定国际旅行社和国内旅行社不同的设立条件,而是统一了旅行社的设立门槛(注册资金30万元) 第二,新条例规定了类似于驾驶证增驾的升级模式,即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满两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可以向国务院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并增加相应的质量保证金。(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存入质量保证金 20万元;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增存质量保证金 120万元。) 以下是新老条例关于旅行社门槛的对比 门槛 老 新 国内 40万元 → 50万元 入境 90万元 → 50万元 (国内+入境+出境) 190万元 → 170万元 从法规条文的改变中可以看出,真正降低的是国际旅行社尤其是只经营入境游的旅行社,而国内旅行社没有降低门槛反而略有提高。并且国家正在逐步放开出入境旅游的资格限制,今后将有更多的旅行社涉足出境旅游业务,竞争也将更加激烈。 2、质量保证金方面的变化 第一,缴纳质量保证金的时间进行了细化(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 3个工作日内) 第二,质量保证金按业务范围的不同,分别缴纳20万元和100万元。 第三,设立分社应增加质量保证金(按业务范围分别为5万和30万)。 第四,删去原条例中旅行管理部门可以从质量保证金利息中提取管理费的规定。 第五,增加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使用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的规定【(一 )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查证属实(二 )旅行社因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旅游者预交旅游费用损失的。】 第六,旅行社拒不履行法院关于赔偿旅游者的判决,法院可以划拨质量保证金。 第七,旅行社自交纳或者补足质量保证金之日起三年内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交存数额降低 50%,也就是旅行社在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减少质量保证金。 第八,增加了补足质量保证金的条款。(第十八条 旅行社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使用质量保证金赔偿旅游者的损失,或者依法减少质量保证金后,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应当在收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补交质量保证金的通知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补足质量保证金。) 第九,增加了取回质量保证金的条款。(第十九条 旅行社不再从事旅游业务的,凭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向银行取回质量保证金。) 3、设立分社方面的变化 原条例第十五条规定 旅行社每年接待旅游者10万人次以上的,可以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社(以下简称分社)。国际旅行社每设立一个分社,应当增加注册资本75万元人民币,增交质量保证金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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