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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昌工商分局司门口工商所
武昌工商分局司门口工商所
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
武昌工商分局司门口工商所
执法机构: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武昌分局司门口工商所
目 录
1.所长岗
2.副所长岗
3.法制员岗
4.登记审查员岗
5.征收员岗
6.巡查员岗
7.12315申投诉处理岗
8、行政处罚案件办理岗
1.司门口工商所所长岗
1.1岗位职责
一、负责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及注销的核准工作(履行登记核准员职责);
二、负责决定以分局(所)名义适用一般程序查处的行政处罚案件;
三、负责审核或决定所长职权范围内的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1.2 执法依据
一、《行政许可法》、《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
二、《行政处罚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三、《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等其他工商法规。
1.3 工作规程
一、个体工商户登记工作规程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经登记审查员签署审查意见后,所长签字核准,当场予以登记。
除当场登记的外,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作出准予登记的,应当发给申请人准予个体工商户登记通知书,并在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发给申请人不予个体工商户登记通知书。
二、行政处罚工作规程
行政处罚案件经法制员核审同意后,所长对案卷材料、核审意见、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以及听证记录等进行审查,视不同情况依法作出不同的决定:给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撤销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重大案件经集体讨论后再作出决定。
1.4工作流程图
1.4.1个体工商户登记流程图
1.4.2个体户变更登记流程图
1.4.3个体工商户验照流程图
个体工商户申请
审查员窗口审查 不符合条件的一次告知补正内容
核准员作出决定
加贴验照标识
发还申请人
4个体户注销登记流程图
2.司门口工商所副所长岗
2.1岗位职责
一、按照分工负责对部分行政执法事项进行审核(包括案件核审);
二、受所长委托代行其审批职责。
2.2执法依据
一、《行政许可法》、《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
二、《行政处罚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三、《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等其他工商法规。
2.3工作规程
一、担任法制员时,其工作规程适用法制员的工作规程。
二、代行所长职责时,其工作规程适用所长工作规程。
4工作流程图
核审流程图
3.4.2 听证流程图
3. 司门口工商所法制员岗
3.1 岗位职责
一、负责组织实施以分局(工商所)名义实施行政处罚案件的核审工作;
二、负责组织行政处罚案件听证工作;
三、负责参与行政应诉、行政复议。
3.2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等。
3.3 工作规程
一、行政处罚案件核审
(一)核审工作实行核审责任制,即核审工作实行专人受理、全程监督、全面核审。
(二)核审主要内容包括:所办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处罚是否适当、程序是否合法。
(三)核审的程序:
1、案件调查终结后,由办案人员初将案卷呈报法制员核审;
2、法制员要搞好案卷卷宗的登记工作,载明受理时间;
3、法制员对个案在3 个工作日内(含收卷、返卷不超过5天时间)提出具体核审意见,填写《案件核审表》,并退还案卷;
4、法制员核审意见和办案人员意见不一致的,提交局长(所长)决定或提交局长办公会(所务会)集体讨论决定。
二、行政处罚案件听证
按照《行政处罚法》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的要求,正确实施行政处罚,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准确、及时、公平公正办理听证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受理听证申请;
(二)及时汇报,由法制员担任听证主持人,并确定记录人员,具体承担听证准备和听证记录工作;
(三)案件调查人员向听证主持人移送案卷,并由听证主持人阅卷,准备听证提纲;
(四)根据决定,公告和通知组织听证的事项、时间、地点、方式、听证主持人姓名以及申请主持人回避等权利的内容(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公开举行听证,并公告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案由以及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五)主持人组织听证;
(六)核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身份和代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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