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培训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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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培训课件

* 3、我国法的规定 合同法52条5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1)“法律、行政法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 (2)法律行为效力——无效。 * 第八-4章 法律行为IV——无效与撤销 第一节 无效 一、概念 1、绝对无效 2、相对无效:仅有特定人可以主张或仅得对特定人主张无效,亦即法律行为在当事人之间无效而对善意第三人有效。(如真意保留) 我国法上,不存在“相对无效”的概念,代之以“可撤销”或“效力待定”。 * 二、无效法律行为的分类(书163页以下) 1、行为能力不适格 2、欺诈、胁迫,损害国家利益的法律行为 3、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4、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5、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6、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 三、无效的后果——恢复原状 无效的后果就是该行为相当于从来没有发生过。 1、返还财产(物上请求权/不当得利) 2、赔偿损失 3、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 * 第二节 可变更、可撤销 一、概念 法律行为成立并生效后,由于法定事由存在,当事人可以撤销或变更。 只有当事人可以主张撤销 对于可撤销的行为,当事人皆可主张变更 二、种类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前两种情形,当事人任何一方都有权请求撤销。 *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 4、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后两种情形,受损害方有权请求变更或者撤销。 三、撤销权的行使 1、性质:形成权 2、形成权的社会化: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 3、撤销的行使期间 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 4、撤销的后果:与无效同。 * 第三节 效力待定 一、概念 行为已经成立,但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的法律行为。*未定的不生效力:如果特定的事由不出现,则行为确定无效。 二、种类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不能独立订立合同 2、无权处分 3、无权代理 * 三、追认 1、权利人事后表示同意的意思表示 谁是权利人? 2、性质:形成权 3、效果:追认——行为有效;拒绝追认——行为无效。 四、相对人的保护 1、催告权:相对人请求追认权人在特定期间内行使追认权以确定行为效力。 * 2、撤销权:相对人撤销其意思表示。 采用明示方式;相对人为善意;追认权未追认。 催告权与撤销权可以并存。 * 第九章 条件和期限 第一节 条件 一、概念 1、当事人以将来不确定的事实的成就与不成就,决定法律行为效力发生或消灭的特约。 2、要件 将来发生的事实 是否发生不确定的事实(不能条件?) 约定的事实 合法的事实(不法条件?) * 3、不得附条件的行为 婚姻、收养等身份行为 形成权的行使 二、种类 1、停止条件(延缓条件) 条件成就时,法律行为效力发生。 2、解除条件 条件成就时,法律行为丧失效力。 * 三、条件的成就 1、成就、不成就的拟制 合同法45条第2款: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2、期待权 (1)条件成就之前,当事人拥有对条件成就带来的利益的期待;如果该期待受到法律保护的话,就是期待权。 * (2)具体保护 不可侵义务 与条件有关的权利义务的处分、继承、保存和担保的可能 * 第二节 期限 一、概念 1、以将来确定发生的事实作为法律行为效力发生或消灭的特约。 2、与条件的区别 期限是必然发生的;条件则是否发生并不确定。 某人过70岁生日 下次下雨 2007年12月31日 等你结婚时 * 条件 期限 某人过70岁生日 ● 下次下雨 ● 2007年12月31日 ● 等你结婚时 ● * 二、种类 1、确定期限、不确定期限 确定期限:事实何时发生是确定的; 不确定期限:事实何时发生本身并不确定 2、延缓期限、停止期限 延缓期限:期限到来时,行为生效。 停止期限:期限到来时,行为效力消灭。 三、期限利益 1、附期限的法律行为,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享有的由期限带来的利益,称为“期限利益”。 * 2、谁享有期限利益 推定为债务人享有;除非当事人另有特约。 3、期限利益的放弃 期限利益者可以放弃期限利益; 但不得损害相对人的利益。 4、期限利益的丧失 合同法——预期违约 破产 * 第十章 代 理 第一节 概述 一、代理的概念 1、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相对人进行意思表示,法律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2、当事人三方 本人(被代理人) 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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