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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发银行短期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贸易融资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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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发银行短期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贸易融资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丰富我行业务品种,引入出口信用保险机制,推进我行本外币业务联动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浦发银行统一授信管理办法》、《浦发银行国际贸易融资指导意见》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相关定义
(一)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指由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中信保”)为保险人的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综合保险,保险责任包括进口商的商业风险和政治风险(见附件1-1《中信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综合保险条款》)。
本办法所述保险单及其项下的最高赔偿限额、信用限额、信用期限、政治风险、商业风险、除外责任、出口等定义,按照中信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综合保险条款确定。
具体保险单的最高赔偿限额、承保风险类别等要素参照中信保出具的《保险单明细表》和《批单》,各买方的信用限额、信用期限、赔偿比例、支付方式等参照中信保出具的《信用限额审批单》和《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承保情况通知书》(样本见附件1-2,以下简称“承保通知书”)。
(二)短期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贸易融资:指在托收(包括付款交单D/P、承兑交单D/A)或汇入汇款(T/T)的出口结算方式下,出口企业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综合保险,并以中信保批复信用限额的特定买方的出口业务向我行申请融资,以出口收汇款项作为还款来源;在我行、中信保、出口企业就该保险项下相应赔款转让和索赔权转让事宜达成协议等前提条件下,我行给予出口企业的出运后短期融资。
(三)短期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贸易融资专项额度(以下简称“专项额度”):指我行给予出口企业本项业务融资的最高限额,可以是单笔额度或循环额度。额度项下融资方式可以采用流动资金(循环)贷款、出口托收押汇、出口T/T押汇或其它授信品种。
第三条 业务管理
专项额度纳入我行统一授信额度管理,审批权限参照对公授信业务授权管理规定。专项额度内单笔融资无需审批,直接办理放款审核。
除本办法规定外,额度项下具体业务审核、操作等仍需按照相应的授信品种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融资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融资对象
(一)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并通过当年进出口经营权年检的企业法人;
(二)连续经营期在1年以上;
(三)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年出口金额在100万美元(含)以上;
(四)出口履约、收汇记录良好,无骗、逃、套汇、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
(五)出口企业的主要股东、经营管理者个人无不良信用记录;
(六)符合我行发放流动资金贷款的基本要求。
第五条 融资条件
(一)出口企业向中信保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综合保险并取得相关保险单证。保单承保的风险类别包括政治风险(赔偿比例一般不低于90%,特定地区不低于80%)和全部商业风险(赔偿比例不低于80%),承保的支付方式符合对买方实际出口的结算方式(承保的支付方式为O/A的,可以覆盖同期限内的托收结算方式)。
(二)出口企业必须将保单项下的赔款权益和索赔权转让给我行,具备签署有效的转让协议和信用保险相关协议的资格。
赔款和索赔权转让范围原则上应为保险单适保范围内的全部出口。如特殊情况下转让范围为特定地区全部买方或特定买方的,需确保我行融资期限内任何时点的保单最高赔偿限额不低于保单项下所有买方信用限额总额(参见本办法第十五条)。
(三)出口企业全面履行保单项下被保险人义务和责任(如:出口装运、出口申报、缴纳保费等)与赔款、索赔权转让协议项下义务。
(四)出口企业将我行作为主要的本外币结算银行。融资项下出口业务必须在我行按规定办理结算收汇和保费购付汇,所有收汇款项必须首先用以归还我行融资款。
(五)申请融资的出口业务已实际报关出运,具有真实的贸易背景,与该项业务有关的合同及相关金融票据、商业单证真实、合法、有效。
(六)出口合同的买卖双方不属于关联企业。
(七)出口商品不属于流通变现能力差,品质不稳定的商品。
(八)出口企业履约、收汇情况良好,已有稳定、如期的收款记录,无坏账,无质量纠纷;出口合同形式完备、要素齐全,对质量检验、纠纷解决方式有明确规定;买卖双方已取得所需的许可证或批准书。
(九)出口结算付款期限(托收项下的远期天数、汇入汇款项下的放账天数)一般不超过120天,且出口之日至买方应付款日不超过对应买方的信用期限。
(十)争取民营性质的中小型出口企业主要股东或经营管理者提供个人连带责任保证。
第三章 融资业务的金额、币种、期限和利率
第六条 专项额度及融资金额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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