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迪威视讯股份有限公.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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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167 证券简称:迪威视讯 公告编号:2017-103 北京国枫 (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迪威视讯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17]C0169 号 致:深圳市迪威视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迪威视讯股份 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贵公司召开的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深圳市迪威视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贵公司提供的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相关文件的原件或影印件,包括但不限于: 1. 贵公司于2017 年10 月17 日刊载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深 圳市迪威视讯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以下简称“ 《董 事会决议》”); 2. 贵公司于2017 年10 月17 日刊载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深 圳市迪威视讯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3. 贵公司于2017 年10 月17 日刊载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深 1 圳市迪威视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 简称“ 《股东大会通知》”); 4. 股东名册、股东身份证明文件及授权委托书等。 本法律意见书仅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使用,非经本所律 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贵公司董事会分别于2017 年 10 月17 日刊载的《董事会决议》和《股 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集方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 根据《董事会决议》和《股东大会通知》,贵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 通知已提前十五日以公告方式做出,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 根据《董事会决议》和《股东大会通知》,贵公司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会 议通知的主要内容有: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 审议事项、出席会议的对象、会议登记方法及其他事项等,该会议通知的内容符 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17 年 11 月 1 日(星期三)下午14:00 在深圳市南山区西丽镇茶光路中深圳集成电 路设计应用产业园307 如期举行。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中 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2 4. 除现场会议外,公司还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向股东提供了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 年 11 月 1 日上午9 :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 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17 年 10 月31 日 15:00 至2017 年11 月1 日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5.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长季刚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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