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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行政执法证据收集要求
海事行政执法证据收集要求
序号 事实描述 证据名称 待证事实 证据重要性 1 未按船员值班规则安排船员值班 《勘验或检查笔录》 证明案件事实存在 主要证据 《船长或当事人、见证人的情况说明》或《询问笔录》 分清责任人,没有安排值班是船长责任,安排了值班人员离岗则是离岗人员责任 补充证据 船员值班安排表(如有必要) 船舶、设施所有人、经营人及责任人身份证明 确定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 其他证明材料 个案需要 2 中国籍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口,不办理进出港签证 《船舶签证薄》复印件 证明案件事实存在 主要证据 《船长或当事人、见证人情况说明》或《询问笔录》或《航海日志》 进一步说明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 补充证据 船舶、设施所有人、经营人及责任人身份证明 确定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 其他证明材料,如进出口报告单 个案需要 3 船舶超载(不按规定装载货物) 货船:《勘验或检查笔录》(水尺、干舷高)及船舶载重线证书。现场照片或船舶载货清单(如有必要) 证明案件事实存在 主要证据 客船:《勘验或检查笔录》(载客人数)、船舶适航证书 《船长或当事人、见证人情况说明》或《询问笔录》 可以进一步说明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当事人自述材料更好 补充证据 船舶、设施所有人、经营人及责任人身份证明 确定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 其他证明材料 个案需要 序号 事实描述 证据名称 待证事实 证据重要性 4 违反船舶过驳有关规定 《勘验或检查笔录》、位置证明(船舶作业位置的GPS定位数据(经船方确认)或交管中心提供船舶作业位置的相关资料)、过驳作业相关批准文书(如有) 确定作业行为的区域影响通航安全、或其行为违反主管机关批准的作业区域范围 主要证据 《船长或当事人、见证人情况说明》或《询问笔录》 可以进一步说明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当事人自述材料更好 补充证据 船舶、设施所有人、经营人及责任人身份证明 确定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 其他证明材料 个案需要 5 未按照规定保障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 船舶最低配员证书复印件、《勘验或检查笔录》 确定船舶规定配员数量以及船舶实际配员数量,以证明缺少船员的事实存在 主要证据 《船长或当事人、见证人的情况说明》或《询问笔录》 可以进一步说明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当事人自述材料更好 补充证据 船舶、设施所有人、经营人及责任人身份证明 确定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 其他证明材料 个案需要 6 船舶未按照规定报告船舶动态 《勘验或检查笔录》(如有)、《船舶动态报告接受部门(交管中心、话台)提供的证明材料》或《船舶电台日志》或《航海日志》复印件 收集船舶是否有报告的记录 主要证据 《船长或当事人、见证人的情况说明》或《询问笔录》作为补充证据 可以进一步说明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当事人自述材料更好 补充证据 船舶、设施所有人、经营人及责任人身份证明 确定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 其他证明材料 个案需要
序号 事实描述 证据名称 待证事实 证据重要性 7 不按规定使用明火/不遵守有关明火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勘验或检查笔录》或《现场照片》、《船舶港内安全作业报备书》复印件(如有) 确定作业是否报备、动火部位是否与报备书内容一致、明火作业人是否具备资格证书、报备的资格证是否与实际操作人员一致 主要证据 《船长或当事人、见证人的情况说明》或《询问笔录》 可以进一步说明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当事人自述材料更好 补充证据 船舶、设施所有人、经营人及责任人身份证明 确定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 其他证明材料 个案需要 8 不按规定填写《航海日志》 《航海日志》复印件 确定航海日志中没有记载应该记载的相关内容 主要证据 《船长或当事人、见证人的情况说明》或《询问笔录》 确定违法行为的当事人 补充证据 船舶、设施所有人、经营人及责任人身份证明 确定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 其他证明材料 个案需要 9 违反交通管制规定 《勘验或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录像)》(如有)、指挥中心、交管中心提供的VTS(包括AIS)资料材料 确定管制的要求及船舶违反管制要求擅自航行的记录 主要证据 《船长或当事人、见证人的情况说明》或《询问笔录》 确定违法行为的当事人 补充证据 船舶、设施所有人、经营人及责任人身份证明 确定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 其他证明材料(《相关航行通(警)告》) 个案需要 10 不按规定记载涉及污染物排放及操作记录(如油类记录簿记录不规范) 《勘验或检查笔录》、《油类记录簿》复印件、《残油回收证明》(如必要)等复印件 确定船舶《油类记录簿》记录不全或造假等,以证明记录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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