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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医用高压氧质量控制与评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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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医用高压氧质量控制与评价标准
为加强我省高压氧治疗的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规范化、标准化管理,进一步提高高压氧医疗服务质量,根据GB12130-95《医用高压氧舱》,卫生部、劳动部1996年颁发《医用高压氧舱临床使用安全技术要求》,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卫生部1999年颁发的《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和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检测研究中心发布的《医用氧舱临床使用安全技术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治疗质量控制标准及评估办法。
第一章 高压氧质控实施办法
1.每年定期组织一次医用高压氧质量控制标准学习班。
2.设立湖南省医用高压氧质量控制中心咨询电话,接受各医院高压氧质控方面的咨询。
3.每年出版一期《湖南省医用高压氧质量控制通讯》,分发到全省各医院。
4.每年组织召开质控中心委员会议,组成高压氧质控小组对全省高压氧科(室)进行工作检查(每年1次),对全省各医院高压氧科(室)进行质控评分,评分结果向湖南省卫生厅医政处书面汇报,并反馈到各医院。对评分合格者予以表扬,对评分不及格者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定期复查。
第二章 高压氧科(室)准入制度
1.高压氧科(室)应严格按下表要求进行人员配置(表1)
表1 高压氧科(室)工作人员配备表
舱 型
医 师
护 士
技术人员
氧气加压舱
婴幼儿舱
专职或兼职1名
专职 1名
兼职 1名
成人舱
专职 1名
专职 1-2名
兼职 1名
空气加压舱
小型多人舱
专职 1名
专职 1-2名
专职或兼职 1名
中型多人舱
专职 1-2名
专职 2-3名
专职 1名
大型多人舱
专职 2-3名
专职 3-5名
专职 1-2名
注:设有病房(24小时值班制)、实验室以及拥有多种舱型的单位,有关人员可相应增加。
2.各地州市拥有18人以上大型高压氧舱的医院要成立单独的高压氧科,并按本要求配置好医、护、技工作人员。
3.高压氧科(室)从业医师要求高等院校临床医学专业专科及以上学历;护士要求护理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技师要求机电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
4.高压氧从业人员和其他临床专业工作人员一样,要求有良好的医德医风。
5.高压氧医护人员、操舱人员必须到卫生部指定的培训中心接受培训,并取得上岗证,方可上岗工作。
6.高压氧维护管理技术人员必须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局认可的机构培训、考核,并取得资格证,方可上岗工作。
7.高压氧科(室)应严格按下列要求进行房屋配置:
(1)空气加压舱:①包括治疗大厅、机房(含贮气、配电)、氧气房。②应有独立的医护办公室、诊疗室、候诊室、更衣室、值班室、洗漱间、卫生间。③有大型氧舱的三级甲等教学医院应设示教室、实验室等。
(2)氧气加压舱:①包括氧舱治疗室及氧气房。②成人氧舱应有共用的医护办公室,单独的更衣室、卫生间。③婴幼儿氧舱可参照成人氧舱实施,也可只设氧舱治疗室、氧气房。
8.高压氧舱内外应严格按要求配备消防设施。
9.高压氧舱开业前必须具备医用氧舱合格证、压力容器使用证、医用氧舱使用证。
10.高压氧科(室)应制定完善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各级人员职责。
(1)各项管理制度:包括(高压氧科(室)安全管理制度、高压氧科(室)工作制度、进舱人员管理制度、氧舱消毒隔离制度、机房管理制度、供氧间管理制度、液氧储槽管理制度、储气罐管理制度、配电屏和配电箱管理制度、氧舱设备保养与维修制度、婴儿氧舱安全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卫生保障制度)等(见附录1)。
(2)各级岗位职责:包括(科主任、医师、护士长、护士、主任技师、高级工程师、氧舱工程师、技术员、操舱人员、陪舱人员等)岗位职责(见附录2)。
11.高压氧科(室)必须经湖南省医用高压氧质量控制中心专家检查验收,确保高压氧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方可开舱收治患者。
第三章 高压氧科(室)医疗质量控制
一、高压氧科(室)日常医疗工作规则
1.在医院和医务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各项医疗工作。
2.高压氧医疗工作实行医务人员三级负责制。
3.高压氧科会诊由高压氧专科医师承担,普通会诊必须在48小时内完成,急诊会诊必须随请随到,会诊后及时写好会诊记录。会诊记录按湖南省卫生厅2004年4月制定的《病历书写规范与管理规定及病例(案)医疗质量评定标准》(以下简称《病例书写规范》)书写。
4.高压氧科门诊由高压氧医师坐诊,门诊病历记录由坐诊医师在患者就诊时完成,书写格式也按《病历书写规范》书写。
5.高压氧科病历首页要求高压氧专科医师在患者会诊急诊或门诊及时书写,日常病程记录每疗程1次,危重患者每2~3天1次,患者病情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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