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政策问答.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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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政策问答

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主要政策 1.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总体目标是什么? 答: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提出的总体目标是:到“十一五”期末,基本完成明晰产权、承包到户的改革任务;在此基础上,通过深化改革,完善政策,健全服务,规范管理,逐步形成集体林业的良性发展机制,实现 资源增长、农民增收、生态良好、林区和谐的目标。 2.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这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可以简要概括为四句话,即:明晰产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 明晰产权。就是在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依法将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通过家庭承包方式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确立农民作为林地承包经营权人的主体地位。对不宜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林地,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可以通过均股、均利等其他方式落实产权。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可视情况保留林地总面积10%以内的集体林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实行民主经营管理。对承包的集体林地,都要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签订书面承包合同,明确规定并落实承包方、发包方的造林育林、保护管理、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等责任。产权明晰后,按照国家、省有关林权登记发证的 规定,依法进行实地勘界、登记,核(换)发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做到林权登记内容齐全规范,数据准确无误,图、表、册一致,人、地、证相符。 放活经营权。实行商品林、公益林分类经营管理。对商品林,农民可依法自主决定经营方向和经营模式,生产的木竹自主销售。禁止木竹垄断经营和地区封锁。对公益林,在不破坏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可合理发展林下种养业、森林旅游业等。 落实处置权。在不改变林地所有权、林地用途的前提下,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依法对拥有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进行转包、出租、转让、入股、抵押或作为出资、合作条件,对其承包的林地、林木可依法开发利用。 保障收益权。农户经营自留山、责任山的合法收益归农户所有。征收集体所有的林地,要依法足额支付林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林木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林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经政府划定的公益林,已承包到户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直接发放到户;未承包到户的,要落实管护主体,明确管护责任,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落实到农户。 3.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应当遵循哪些基本原则? 答:一是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确保农民平等享有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实行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农村改革实践的经验总结,也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核心政策。要公平地落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维护农民平等享有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还山于民”。 二是坚持统筹兼顾各方利益,确保农民得实惠、生态受保护。改革涉及到相关利益群体,需要妥善处理好各方利益关系,既要维护集体利益,又要做到“还利于民”,让农民在林业生产经营中多得利,得“大头”,同时要坚持不以牺牲生态为代价,把生态受保护作为改革的底线,维护生态安全。 三是坚持尊重农民意愿,确保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农民是改革决策和实施主体,改革的政策、内容、方法要让农民明白,改革的结果要让农民满意,真实体现大多数农民的意愿,特别是改革方案必须依法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切实维护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民主决策权。 四是坚持依法办事,确保改革规范有序。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情况复杂,从改革一开始就要进行科学谋划,严格执行《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森林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和党在农村的各项政策,做到“依法、规范、有序”。 五是坚持分类指导,确保改革符合实际。在改革中必须做到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分区施策。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在依照法律规定的前提下,选择适合当地实际的改革模式,不搞一刀切,使改革更加符合实际、更加具有特色、更加适应发展要求。 4.明晰产权应遵循哪些原则? 答:(1)已经划定的自留山由农户长期无偿使用,不得强行收回,不得随意调整。 (2)承包到户的责任山,保持承包关系的稳定。林地的承包期为70年。承包期届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继续承包。面积、四至界线不清楚的,在明晰确认的基础上,完善承包合同。农户不愿意继续承包的,可在清理原合同约定的权责和义务后,交回集体经济组织另行处置。 (3)林业“三定”时自留山、责任山已“两山并一山”的,可按林业“三定”政策予以区分,不能区分的,按责任山的形式予以确权发证。自留山、责任山被以行政手段收归集体统一经营的,应当归还农户经营;按原状返回难度大的,应重新发包。 (4)农户举家迁移,户籍未变更的,其自留山和责任山维持不变;户籍变更未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在迁入地未取得承包地,其自留山和责任山可以继续保留;迁移到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其自留山应当归还集体经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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