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教育法学作业答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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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教育法学作业答案

作业1答案 ? 一、填空题: 1、教育法是以教育法、教育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分支学科。 2、教育法学研究的内容是指组成教育法学体系的各项基本知识的总和。我国教育法学的研究内容主要包括教育法的基本理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法律责任与法律救济三个层面。 3、教育法律规范是指由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关于教育方面的行为规则。根据教育法律规范为人们确定的不同行为模式,可以将其分为义务性规范、禁止性规范、授权性规范三种规范。其中,授权性规范是指授权人们在法定条件下,有权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 4、根据宪法规定,我国教育法的渊源主要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件和单行条例、规章几种。 5、教育权包括国家教育权、学校教育权、社会教育权和家庭教育权四种教育权。其中,学校教育权是指国家赋予学校为实现其办学宗旨,独立自主地进行教育教育活动的权利。 6、受教育权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公民在受教育方面可以作为或不作为,或要求他人为其受教育权而作为或不作为的能力或资格。 二、选择题: 1、C? 2、B? 3、B? 4、D? 5、B? 6、D 三、简答题: 1、简述教育法与教育法学的联系与区别。 答:教育法是教育法学的研究对象和存在依托,教育法学则为教育法提供学科理论依据和指导方向,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教育法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分,而教育法学是法律科学的分支学科。 2、简述教育法的特性。 答:教育法的特性是指由教育法特定的调整对象和特定的内容所决定的不同于其他法律的个性特点。如果将教育法作为法律整体的一部分而与其他社会规范相比较,它便具有一般法的强制性、普遍性和规范性的特征。如果将教育法作为一个独立组成部分与其他部门法相比较,教育法又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即是调整教育领域的社会关系。 3、简述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不同特点。 答:(1)主体不同。教育权的主体主要是以国家、机构或组织的身份存在的,受教育权主权是以公民的身份存在的;(2)来源不同。国家教育权是公民所赋予的,是一种权力,是不可以放弃和转让的,受教育权是来源于人的生命权,是由于人的存在而存在。 四、论述题: 1、结合实际谈谈依法治教的现实意义。 参考观点:依法治教是指国家机关以及有关机构依照国家关于教育的法法规来管理教育事业。现实意义:(1)依法治教是依法治国方针在教育领域的体现;(2)是教育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地位和自身不断发展的需要;(3)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教育法律关系的日趋复杂化的必然要求。(适当举例) 2、结合实际谈谈你对教育终身性原则的认识和理解。 参考观点:(1)随着现代科技和现代生产的迅速发展,以及知识的爆炸性增长,为终身教育提出了迫切要求,谁都不可能通过一段时间的学习,就获得终身享用的知识,因此,必须不断学习补充能量;(2)在现代科技、现代生产、现代社会条件下,既有必要也有可能打破人的一生中仅限于青少年时期的正规学校教育,教育应贯穿于人的一生。这些教育包括正式教育和非正式教育,胎教、幼教、普教、高教、职教、成教和继续教育、回归教育,就业和生计教育、老年和闲暇教育等;(3)《教育法》以法律的形式肯定了终身教育原则。如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国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推进教育改革,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体系”、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国家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成人教育,使公民接受适当形式的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业务教育和终身教育”、第四十一条规定“国家鼓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社会组织采取措施,为公民接受终身教育创造条件”等。(适当举例) 3、试述公民受教育权的发展特点。 参考观点:(1)受教育权向追求学习权发展;(2)受教育权向保障弱势群体受教育权发展。具体的弱势群体包括:对女子受教育公的法律保障;对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少年、青年受教育权的法律保障;对残疾人受教育权的法律保障;对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法律保障;对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的法律保障。 五、案例分析: 参考观点:李老师因男学生上课讲话、不按时完成作业而将其撵出教室是属于侮辱学生人格和侵犯学生受教育权的行为。《教师法》第八条中规定:教师应当“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将学生撵出教室是不尊重学生人格的表现。《教育法》第二十四条中规定:受教育者有权“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尽管学生上课讲话,在履行学生的义务方面做得不够,但作为教师应当采取积极的教育措施,而不是采取法律所禁止的行为侵害学生的权益。邵校长的做法很好,既保证了学生的学习权益,又对学生作出了适当的教育和纠正了李老师的违法行为。 有关的思考:(略) ? 形考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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