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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行政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公务用车维修服务定点采购方案
广西招标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公务用车维修服务定点采购
项目编号:GLZFCG2009A0045
代理编号:YLGL
采购代理机构:广西招标有限公司
监督管理机构: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二○○九年十月
目 录
招标公告(2009年10月21日)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广西财政网、市政府采购网及广西招标有限公司网上发布
第一章:投标人须知..................................3
第二章: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公务用车维修服务定点招标要求................................12
第三章:协议书(格式)................ .............17
第四章:投标文件(格式)............................24
第五章:评标原则、评分办法和中标标准................48
投标人须知
投 标 须 知
一 总 则
专用名词
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采购代理机构:广西招标有限公司
监督管理机构: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投标人:符合本次招标规定的相应资质要求,参加投标竞争的供应商,在投标阶段称为投标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阶段称为中标人。
2. 合格的投标人:
2.1 投标人资格:国内注册(指按国家有关规定要求注册的)法人资格,从事汽车维修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具有在市区域内履行采购合同的能力;同时A分标投标人须获得品牌汽车生产厂家授权整车销售和维修服务许可,B分标投标人须具有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一类或二类汽车维修资质的供应商。
2.2 投标人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与为本次招标的服务进行设计、编制规范和其他文件的咨询公司、招标(代理)机构或其附属机构有任何关联。
2.3 符合上述条件的投标人应承担投标及履约中应承担的全部责任与义务。
3. 投标费用
3.1 不论投标结果如何,投标人均应自行承担所有与编写和提交投标文件有关的全部费用。
4. 质疑
4.1 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招标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质疑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交。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照4.1条的规定就采购人委托授权范围内的事项在收到投标人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5. 投诉
5.1 质疑投标人必须首先经过质疑程序,在对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向市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投诉。
5.2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
5.3 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业务咨询电话:0773-2829504 FAX:0773-2829504
6. 质疑和投诉书面要求
6.1 质疑人或投诉人提供的书面材料(如材料中有外文资料应同时附上中文译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质疑人或投诉人的单位名称或姓名、详细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
被质疑人或被投诉人的单位名称或姓名等;
质疑或投诉的事实及理由;
有关违纪违规的情况和有效证明材料;
质疑人或投诉人的法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以及质疑或投诉时间;
《广西壮族自治区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规定的其他要求。
如未按上述要求所进行的质疑或投诉将被视为无效,不予受理。
二 招标文件
7.招标文件构成
7.1招标文件包括:
⑴招标公告
⑵投标人须知;
⑶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公务用车维修服务定点招标要求;
⑷协议书(格式);
⑸投标文件(格式)
⑹评标原则、评分办法和中标标准。
8.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8.1投标人应认真审核《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公务用车维修服务定点招标要求》中的要求,如发现要求不合理的,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的正常工作时间以信函或传真等书面形式(加盖公章)要求采购代理机构澄清,同时认定其他澄清方式为无效,采购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投标人负责。
8.2在投标截止日期前的任何时候,无论出于何种原因,采购代理机构可主动地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修改。该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8.3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并对其具有约束力。
8.4采购代理机构可视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日期,并将澄清或修改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三 投标文件的编制
9.投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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