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政科增值税业务培训.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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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政科增值税业务培训

增值税业务培训 第一部分 固定资产抵扣业务培训 固定资产抵扣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已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与旧条例和实施细则相比,最大的一个变化就是允许一般纳税人抵扣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由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过渡。 固定资产抵扣 一、允许抵扣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即混用的固定资产可以抵扣)。 固定资产抵扣 纳税人仅用于非应税项目或免税项目的,或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均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固定资产抵扣 ——明确以下三个概念: 1、上述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2、上述所称增值税应税项目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区别: 固定资产抵扣——明确以下三个概念: 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及进口货物 。 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 固定资产抵扣 ——明确以下三个概念: 3、上述所称“动产”与“不动产”的区别:由于日常征收管理中部分固定资产在动产与不动产的划分上比较模糊,因此,为了方便管理,对动产与不动产的划分以会计制度相关规定进行判定,如购进的固定资产是按“不动产”科目核算和计提折旧的为不动产,如购进的固定资产是按“动产”科目核算和计提折旧的为动产。 固定资产抵扣 ——明确以下几个概念: 可列入“动产”部分,具体可以参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建筑安装工程计税营业额可减除其价值的设备名单的通知》(粤地税函【2004】720号)规定, 设备名单主要包括电缆、光缆、管道 、电梯、空调设备、锅炉、机器设备、电子通讯设备等。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固定资产抵扣 二、为了使新旧条例及细则更好地衔接,进一步明确对纳税人在2008年12月31日前发生购进,因安装调试等原因致使在2009年1月1日以后才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符合固定资产抵扣范围的),纳税人只要取得的是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始入账、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允许抵扣固定资产购进的进项税金 。 固定资产抵扣 但不得将2008年12月31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销售发票)利用各种渠道在2009年进行换开,即使是在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始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也不予抵扣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金。 旧固定资产和旧货处理 三、涉及纳税人销售旧的固定资产和旧货处理: 根据财税[2008]170号、财税[2009]9号、国税函[2009]90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取消了原纳税人销售旧的固定资产和旧货符合免税条件的可享受免征增值税的税收优惠 。 从2009年1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销售旧的固定资产和旧货应区分不同情况,作以下处理: 旧固定资产和旧货处理 旧固定资产和旧货的处理 旧固定资产和旧货的处理 从2009年1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旧的固定资产和旧货也应区分不同情况,作以下处理: 旧固定资产和旧货的处理 旧固定资产和旧货的处理 表中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表中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销售旧货即纳税人将购进他人(单位或其他个人)使用过的物品直接用于销售。 第二部分 其他抵扣凭证业务培训 其他抵扣凭证包括: 一、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二、运输发票 三、农产品收购(销售)发票 四、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一、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增值税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海关缴款书相关政策 (一)商贸企业合同备案手续: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1〕140号)第四条规定,有自营进出口业务或委托代理进口业务的商贸企业,须在签定进口合同后5日内报送合同复印件。如未按期报送,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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