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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铁路地下铁路条例地应用
A thesis submitted to
XXX
in partial fulfillment of the requirement
for the degree of
Master of Engineering
地下铁路条例
第556章:地下铁路条例 详题 版本日期 30/06/2000
本条例旨在就以下事宜及与其相关的目的作出规定─
(a)向根据《公司条例》(第32章)成立为法团的地铁有限公司批予专营权,由该公司经营地下铁路、建造并经营铁路的任何延长部分;
(b)规管地下铁路在专营权下的运作,包括铁路安全的各方面问题;
(c)废除《地下铁路公司条例》(第270章),解散根据该条例成立为法团的地下铁路公司,以及将该公司的财产、权利及法律责任转归予地铁有限公司;
(d)关乎地铁有限公司成立为法团的事宜,以及关乎该公司的股份的分配和若干成文法则就该公司而适用的事宜。
[本条例(附表6第13条除外) 2000年6月30日2000年第136号法律公告
附表6第13条 2001年1月12日2000年第348号法律公告]
(本为2000年第13号)
第1条 简称 版本日期 12/01/2001
第I部 导言
(1)本条例可引称为《地下铁路条例》。
(2)(已失时效而略去)
第2条 释义 版本日期 01/07/2002
(1)在本条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已废除条例”(repealedOrdinance)指《地下铁路公司条例》(第270章);
“地下铁路”(MassTransitRailway)指不时由局长签署并由地铁公司存放于土地注册处的图则所显示的名为地下铁路的铁路系统或其任何部分;
“地下铁路公司”(MassTransitRailwayCorporation)指由已废除条例第3(1)条设立并以地下铁路公司为名的个体;
“地铁公司”(Corporation)指地铁有限公司;
“地铁有限公司”(MTRCorporationLimited)指根据《公司条例》(第32章)成立为法团并以地铁有限公司为名的个体;
“局长”(Secretary)指环境运输及工务局局长;(由2002年第106号法律公告修订)
“延长部分”(extension)就铁路而言,指在根据《铁路条例》(第519章)批准的方案中订定的延长部分;
“服务”(service)指铁路服务;
“指定日期”(appointedday)指根据第3条定出为指定日期的日期;
“专营期”(franchiseperiod)指在第4条下所批予的专营权的期间,亦指按本条例延续的专营权的期间;
“专营权”(franchise)指根据第4条批予的专营权;
“视察主任”(inspector)指根据第26条委任为视察主任的人;
“署长”(Commissioner)指运输署署长;
“运输交汇处”(transportinterchange)指根据第31条经署长核证并由地铁公司存放于土地注册处的图则所划定的任何地方、空间或建筑物;
“营运协议”(operatingagreement)指不时具有效力,由局长代表政府与地铁公司订立的协议,而且其中的条款宣布其为为施行本条例而订立的营运协议、或为修订或补充该协议的协议;
“铁路”(railway)指地下铁路;
“铁路处所”(railwaypremises)指─
(a)由地铁公司占用,并为列车运载乘客或提供列车运载乘客的附带设施而设计、装备或预留的任何地方、空间或建筑物;及
(b)在(a)段指明的处所内的列车。
(2)在本条例中凡提述铁路的建造,即提述承担以铁路的设计和规划为始而以铁路投入运作为终的过程的每一阶段。
第3条 指定日期 版本日期 01/07/2002为施行本条例,运输局局长可藉宪报公告定出某日期为指定日期*。
(由2002年第106号法律公告修订)
注:*为施行本条例,运输局局长已藉宪报2000年第3903号政府公告定出2000年6月30日为指定日期。
第4条 批予专营权给地铁公司经营铁路 版本日期 30/06/2000
第II部 专营权的批予及延续
(1)在符合本条例的规定下,现向地铁公司批予以下事项的专营权─
(a)经营地下铁路,包括铁路的任何延长部分;
(b)建造铁路的任何延长部分,专营权为期50年,自指定日期起计。
(2)由政府与地铁公司协定就专营权具有效力的条款及条件,即列于营运协议的条款及条件。
第5条 专营权的延续 版本日期 30/06/2000
(1)在专营期届满前5年之前并属专营期内的任何一个或多于一个时间,地铁公司可向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申请延续专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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