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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移动数据业务商务模式
有关说明
本商务模式是梦网模式的延伸和拓展。
本商务模式只涉及与价值链中除客户以外的合作方的关系,不涉及中国移动与最终客户直接发生关系的情况。中国移动与客户直接发生关系时的资费、服务原则等见其它相关文件。
中国移动与价值链中合作方进行合作的总体原则是:仅仅提供设备、技术的合作方,中国移动将付出相应的固定费用;为中国移动带来客户资源、带来网络流量的合作方,中国移动可以为合作方代来长期的收益。
商务模式依据合作的层次和内容共分为三种类型:增值业务合作类型、渠道层合作及电子商务合作,每种类型又分为若干种商务模式(见附件一:商务模式种类)。
第一类:中国移动收取全部通信费,在服务费(信息费)中分成给合作方。
第二类:中国移动以折扣的方式给予代理商以利益。
第三类:指中国移动在发展基于移动网络的商务并从中获益的模式。
商务模式的建立不以各种平台、业务为基础,而是依据不同价值链的组成建立不同的商务模式。因此,每种模式都适用于多种业务,每种业务也可以采取多种商务模式。(参见附件二:业务与商务模式的对应关系)
同一种业务若涉及不同层次上的合作,也可分别考虑。
本商务模式试行期为一年,依据本商务模式所签署的合作协议原则上期限应为一年,试行期结束后,将依据试行情况对本商务模式进行补充和调整。随着中国移动数据业务对外合作的发展,还将不断探索新的商务模式。
本商务模式仅为依据目前业务发展情况提出的可用模式,随着业务的发展及合作的深入,模式的种类还会不断增加。
附件一:商务模式种类
类型 描述 模式 描述 例子 利益模式 一
增
值
业
务
合
作
类 中国移动除收取通信层的收入外还根据参与增值业务工作的情况对增值业务的收入进行分成。在这类合作的业务中,是以“中国移动”或中国移动的子品牌推出业务,中国移动完全占有客户资料。 模式一
内容提供方提供内容,CM负责其它所有环节 对于一些中国移动的自有业务,适合以内容买断方式得到内容的,如果内容较为简单,可以采用一次性买断的方式,但对于一些较有市场或具有垄断性的内容,也可以采用对服务费分成的方式。 在CM的自有业务中,合作方为内容提供者,如报纸、电视台、高考信息、交通信息等的提供等 CM收取服务费的80%
内容方收服务费的20%
对一些特例情况(如中央电视台的春节晚会等极有影响并极有垄断性的项目)可适当提高,但最多不超过30%。 模式二SP负责业务及内容提供,CM负责其它环节
有些业务长远来看应以中国移动的品牌提供给用户有利于中国移动掌握强大的用户数据库资源和获得长远的利益,该类业务应由中国移动作为主要的业务运营方,而应用开发商只作为业务运营的辅助方。 电子邮件、即时信息、聊天和统一消息等与个人通信相关的业务与用户个人绑定的比较紧密的CM的自有业务。 CM收取服务费的60%
SP收服务费的40%
前提是集成商必须提供的是电信级的服务并承担一定的业务风险。 模式三
中国移动与内容提供方、内容集成方三方共同推出的业务 方式:1、在项目中如果中国移动与内容提供方直接合作的业务,应对集成部分的工作采取招标的方式选择集成商,并支付一次性的相应的软硬件费用或给予其20%的服务费分成。
如与SP和媒体(电视台、报纸等三方合作的项目 CM收取服务费的80%
内容集成方收服务费的20%
与内容提供方的利益分配由中国移动与内容提供方另行确定。 方式2:如果内容集成方促成了内容提供方的参与和项目的完成,并与内容提供方有较为紧密的关系,则内容集成方获得40%的服务费收入, CM收取服务费的60%
内容集成方收服务费的40%
由内容集成方和内容提供方另行商定其收益分配方式。 二
电
子
商
务
类 指中国移动在发展基于移动网络的商务并从中获益的模式。 模式一:
合作业务代收费 利用中国移动现有的收费系统和对用户的信用控制,为与中国移动有关的业务(即中国移动可以从该业务中直接获得通信费收入)的数字化产品代收费。 如移动梦网业务 CM收取服务费的15%
SP收服务费的85% 模式二:
非合作业务代收费 指利用中国移动现有的收费系统和对用户的信用控制,为与中国移动无关(即中国移动没有从该业务中直接获得通信费收入)的数字化产品代收费。目前不为与中国移动有竞争的业务代收费。 如为一些SP的邮箱、固定互联网游戏等业务代收费 CM收取服务费的40%(如使用CM的IDC业务可降至20%)
SP收服务费的60% 模式三:
为其它非数字化产品或服务代收费。 在第(1)种情况:指银行与商家或商家的销售渠道签订代收费协议,并负责将商品费用结算给商家(或渠道),中国移动作为用户交易并在银行帐户中划帐的实现途径之一,
如为彩票、可乐等产品代收费 由银行付给中国移动交易服务费。此时中国移动除获得通信费外,另从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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