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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企业的最佳选择:集团本外币现金池业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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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企业的最佳选择:集团本外币现金池业务

跨国企业的最佳选择:集团本外币现金池业务 虽然通过资金归集由专业资金管理部门统筹管理集团流动资金对提升公司价值的积极意义已经得到集团企业的普遍认可,但如何在中国的现行法律框架下构建一套广泛适用的资金集中管理体系依然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一方面,在华经营的跨国公司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资金管理方面任何违规操作都可能存在极大风险甚至造成巨额损失;另一方面,中国的政策环境正在不断变化之中,尤其外管政策方面的放松使得跨国公司的司库们看到了在中国实现区域资金集中以更好地配合其全球财资管理战略的希望。跨国公司的司库们既不愿意由于自己的疏忽或激进在营运资金管理方面出现政策风险,又迫切希望将企业在国外比较习惯的资金管理模式在中国实现本地化应用。同样,对于资金管理服务提供者的商业银行而言,在尽可能地为跨国公司提供高效的资金管理服务以帮助其提升股东价值的同时,也要充分认识到监管当局的权威性以及应对监管政策变化的挑战。本文将讨论国内银行应如何在政策许可的框架内,帮助跨国公司在中国地区建立一个真实的现金池结构,并通过现金池结构的建立在中国实现人民币及外币资金的集中管理。 什么是现金池及其存在的价值 ??? 在现金池结构安排中,属于同一家集团企业的一个或多个成员单位的银行账户现金余额实际转移到一个真实的主账户中,主账户通常由集团总部控制,成员单位用款时需从主账户获取资金对外支付。这样做通常有几个好处: 变外源融资为内源融资,减少利息支出。在现金池安排中,通过集团现金的二次分配,账户资金盈余的成员单位的现金自动转移给现金不足的其他成员单位,这样可以减少现金不足成员单位外部融资的需求,对整个集团而言降低利息费用。 改善流动性管理,增加收益。多余的现金被集中起来,因而可以更有效地进行投资理财。 提高现金透明度,加强控制。对于受美国《沙宾法案》或欧盟的《公司法》第8号令约束的跨国公司而言,现金池安排促使财资业务操作集中化,将有效支持这些跨国公司的司库们明确内部控制责任和加强内部控制效力。 现金池示例 ??? 假设一个集团公司ABC,由A公司、B公司和C公司构成,A公司日均盈余800万元人民币;B公司日均透支500万元人民币;C公司日均透支200万元人民币。三家公司的银行为所有的贷方余额支付年利率2%的利息,对所有的借方余额收取年利率5%的利息。下表说明建立一个现金池结构会如何使集团受益:   建立现金池之前 建立现金池之后 贷方余额 借方余额 全年利息 净余额 全年利息 A公司 800万元   16万元     B公司   500万元 (25万元)     C公司   200万元 (10万元)     总额 800万元 700万元 (19万元) 100万元(贷) 2万元(贷) 因此,引入一个理想的现金池结构将极大改善集团的利息收支状况。 在中国建立现金池结构需要关注的政策问题 关于公司间借贷 ??? 现金池结构的建立将导致不同法人实体账户间资金的真实(物理)转移,这种转移如果没有贸易背景支持就会形成为公司间借贷,而公司间借贷是中国的《贷款通则》所明文禁止的。如果成员单位间存在贸易背景或许会使问题简单一些,但要做到现金池结构下每笔资金划转都能对应相关的贸易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即便采用提前--拖后收付技术处理也很难彻底解决问题。因此,建立一对一的委托贷款体系成为绕开公司间借贷禁令的唯一有效的方法。 ??? 委托贷款简单说就是一方向另一方贷款,委托第三方(商业银行)进行管理。商业银行不承担贷款损失风险,只负责按照委托人所指定的对象或投向、规定的用途和范围、定妥的条件(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贷款。 关于外汇管制 ??? 由于中国外汇管制的存在,如果要建立一个外币现金池结构,情况将变得更加复杂。确切地说,2004年上半年以前,中国境内外汇资金流动受到严格限制,既不允许外币计价,也不允许非同名企业间的外汇无因流动,建立外币现金池是缺乏政策支持的。 ??? 2004年10月,国家外管局出台了104号文《关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允许跨国公司境内成员企业间进行外币委托贷款,国内创新能力较强的银行开始探索为跨国公司在中国开展外币现金池服务,其中最有影响的就是招商银行为GE中国上海总部设计的集中其境内成员单位美元资金的现金池安排,它不仅是中国境内建立的第一个外币现金池结构,而且其业务模式的成功推行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相关政策的出台。2005年10月,国家外管局颁布浦东九项措施,其中第一条就明确了跨国公司可以使用委托贷款结构在中国运作本地外币现金池。 政策的局限性 ??? 就目前的政策法规来看,无论是人民币或外币,以委托贷款的方式建立现金池结构基本都是可行的,但并非解决了所有的问题。中国证监会2003年发布的56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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