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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大学《经济法》教学课件
* 《经济法》教学课件 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的生效 (一)合同的生效: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法律约束力。 (二)合同生效的条件: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三)合同生效的方式:1、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四)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区别:1、要件不同;2、阶段不同;3、判断标准不同。 * * 《经济法》教学课件 二、附条件的合同 (一)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合同的生效或失效,以所附条件的成就或不成就作为判断标准的合同。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 (二)附生效条件的合同: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三)附解除条件的合同: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四)对所附条件的要求:必须是将来可能发生的事实。不是将来必然要发生的;也不是将来必然不发生的。是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 * * 《经济法》教学课件 三、附期限的合同 (一)附期限的合同:是指合同的生效或失效,以所附期限的届至或届满作为判断标准的合同。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 (二)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 (三)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四)对所附期限的要求: 1、以确定的期间作为所附的期限; 2、以确定的期日作为所附的期限; 3、以将来必然发生的事实作为所附的期限。 * * 《经济法》教学课件 四、效力待定的合同 (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 * 《经济法》教学课件 五、表见代理合同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第49) 六、无效合同 (一)含义:是指不具法律效力的合同。 (二)无效合同的情形(第52条):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 * 《经济法》教学课件 第十节 破产清算 一、破产宣告 (一)破产宣告:是指法院依法定条件和程序宣告企业破产。 (二)称谓 第一百零七条 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 * * 《经济法》教学课件 (三)免于破产的情形 第一百零八条 破产宣告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一)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或者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二)债务人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 * 《经济法》教学课件 (四)优先受偿权 第一百零九条 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第一百一十条 享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权利的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 * * 《经济法》教学课件 二、变价和分配 (一)变价 第一百一十一条 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 第一百一十二条 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应当通过拍卖进行。但是,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 破产企业可以全部或者部分变价出售。企业变价出售时,可以将其中的无形资产和其他财产单独变价出售。 按照国家规定不能拍卖或者限制转让的财产,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方式处理。 * * 《经济法》教学课件 (二)分配 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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