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C实施规则宣贯及认证工程师专业培训教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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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C实施规则宣贯及认证工程师专业培训教材

CCC实施规则宣贯及认证工程师专业培训教材 —摩托车发动机专业(CNCA-02C-025:2008) 前言: 介绍摩托车发动机产品强制性认证的相关历史,各次政府公告,规则修订的承接性,介绍此次实施规则的改动原因和相关情况。 第一章 摩托车发动机产品3C认证的流程 介绍产品认证的流程,整个完整的认证链。 第二章 产品定义及其单元划分的理解 介绍名词定义及解释理解,以及单元划分要求的理解。 第三章 型式试验标准的主要理解及测试方法 介绍全部检测项目,理解所有涉及到检测项目的标准。 第四章 初始工厂审查(重点部分) 介绍规则中有关工厂检查的内容,涉及附件3及附件4的理解。 第五章 监督检查的要求 介绍监督的各项要求以及附件5客户分类管理的要求。 第六章 其他相关要求 介绍对证书的管理、变更要求、标志的使用要求、以及本规则执行的过渡性要求。 附件1 认证提交资料要求 附件2 《产品结构及技术参数》填报指南及相关图样要求 附件3 《机动车辆类(摩托车发动机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2C-025:2008) 附录:名词和术语 前言: 一、 强制认证的依据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AQSIQ)(以下简称质监总局)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CNCA)(以下简称认监委)于2001年12月发布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等一系列文件。从2002年5月1号起,在国家认监委的组织管理下,国家将对《目录》内的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这表明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内外不一致的局面彻底结束,实现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郑重承诺:按照世贸组织国民待遇原则,解决国内产品和进口产品认证不一致的问题,对强制性认证产品实现“统一目录,统一标准、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统一标志,统一收费标准”的“四个统一”。 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第十三条 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 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四条 国家根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标准,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国家参照国际先进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推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产品质量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准许企业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使用产品质量认证标志。 第十五条 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规划和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地方不得另行重复抽查;上级监督抽查的产品,下级不得另行重复抽查。根据监督抽查的需要,可以对产品进行检验。检验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并不得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监督抽查所需检验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生产者、销售者对抽查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申请复检,由受理复检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作出复检结论。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第四条、第六条、第二十四条。 第四条 进出口商品检验应当根据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物或者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维护国家安全的原则,由国家商检部门制定、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公布实施。 第六条 必须实施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是指确定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 第二十四条 国家商检部门根据国家统一的认证制度,对有关的进出口商品实施认证管理。 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认证,是指由认证机构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的合格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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