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11刘晶玮-按日计罚:环境违法处罚的新方向?.pdf

【精选】11刘晶玮-按日计罚:环境违法处罚的新方向?.pdf

  1. 1、本文档共6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精选】11刘晶玮-按日计罚:环境违法处罚的新方向?

经济社会转型与环境法的发展 ——2012中达环境法论坛(2012.11.16~18·武汉)论文集 按日计罚:环境违法处罚的新方向? —— 一个基于必要性争议的批判性分析 * 刘晶玮 (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1 ) 一、问题的提出 “违法成本低、过罚不当”俨然已经成为经济社会转型期下环保执法领域的一个普遍现象。而以 因应此种现实困境姿态出现的“按日计罚”制度能否真正成为环境违法处罚发展的新方向呢?现实 的状况是,不同的理念使得“按日计罚”在理论与实践中面临着诸多争议。而在围绕应当确立一个怎 样的“按日计罚”制度争议进行梳理时,一个重要的前提在于是否应当确立这样一个制度,即对其必 要性达成共识。 然而,从 2008 年《水污染防治法》的修订到现今《环境保护法》的修订,吁请“按日计罚”入 法的声音和地方立法的开拓实践也已经持续了好几年,但就此次对深圳、浙江、贵州的调研所了解 到的情况表明,“按日计罚”制度入法之路一路坎坷,一个至关重要的原因在于国家立法者对于该制 度的必要性仍存质疑,这也是该制度入法在高层面临的最初始与最根本的障碍。然而,目前学术界 对于“按日计罚” 的讨论更多地着眼于如何更好地设计这一制度,而已有的关于必要性的研究也大多 停留在描述该制度确立所具有的意义上,而对于必要性争议面临的现实障碍则较少论证,但必要性 却恰恰是其他一切探讨的前提与基础所在。诚然,宏大美好的愿景的确是我们所向往的,但仅仅如 此也似乎并不能成为该制度入法最强有力的后盾与理所当然的缘由。因此,本文现着力于对“按日 计罚”制度入法面临的最初始障碍,即其必要性争议进行一个批判性分析,以期为后续的研究提供 合理性支撑。 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VS.按日计罚 据调研中环保部政策法规司有关官员介绍,全国人大法工委对于“按日计罚” 的必要性有所质疑 的一个关键在于,他们认为对于被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应当依据现有法律的规定去申请法院强 制执行,若法院不执行则应当去找法院,而不应当又由法律来赋予一项新的“按日计罚” 的强制执行 权力。1 但受制于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往往命悬一线,因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实践中面临着 诸多问题。 (一)制度本身存在的问题 第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前提在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与提起行政诉讼。 然而,《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与《环境保护法》之间规定的不一致 造成环保部门与法院在实践中对此有较大争议。2 而从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到法院的最终执行,违 法行为完全可能已经完成或者严重的污染结果也已经产生。因此,申请法院执行这一制度本身带来 的期限人为延长的问题,并不利于违法行为的及时制止,而且容易导致人们群众不理解以及环境损 害更大等问题。 第二,环境问题的特殊性对执行有着较高的专业性和技术性要求。正如调研中浙江临安环保局 的执法人员所说,环保部门可能是最复杂的一个执法部门,而实际上我们作为执法部门,就应当是 3 执行法律,而不应当是一个科学研究部门,换个人后经过一个短暂的时间他应该就能马上适应。 这 也就从侧面说明了环保工作在性质上有着较高的专业和技术要求。而法院的执行在专业性和技术性 上恐怕有所欠缺。                                                                * 作者简介:刘晶玮,北京大学法学院 2012 届硕士,2012 中达环境法优秀学位论文奖获得者(获奖论文:《环境保 护法》修订纳入按日计罚制度若干问题的研究—— 以对重庆、深圳地方性立法的实证分析为视角)。 1 信息来源于北京大学资源、能源与环境法研究中心于 2011 年 12 月 6 日在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对深圳市环境执 法情况所作的调研。 2 参见《行政复议法》第 9 条、《行政诉讼法》第 39 条、《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 62 条、《环境保护法》第40 条。 3 信息来源于北京大学资源、能源与环境法研究中心于

文档评论(0)

yxutcangfp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