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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解读课件
*;*;第一条 (目的和意义)
为加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行为,提高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水平,促进临床合理应用抗菌药物,控制细菌耐药,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相关卫生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抗菌药物的范围)
本办法所称抗菌药物是指治疗细菌、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真菌等病原微生物所致感染性疾病病原的药物,不包括治疗结核病、寄生虫病和各种病毒所致感染性疾病的药物以及具有抗菌作用的中药制剂。
贵州省医疗机构黔卫发【2012】70号文件注明抗菌药物只包括全身作用的抗菌药物(含真菌药物)。;第三条(组织管理)
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基本原则)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第六条 (分级管理原则)
抗菌药物应用实行分级管理。
;; ;;2012年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方案;;;;第十六条 (分级管理目录)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制定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并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包括采购抗菌药物的品种、品规。未经备案的抗菌药物品种、品规,医疗机构不得采购。第十七条 (一品两规)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控制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的品种数量。同一通用名称抗菌药物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具有相似或者相同药理学特征的抗菌药物不得重复列入供应目录。;2012年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方案;;;;第二十三条 建立抗菌药物遴选和定期评估制度 医疗机构遴选和新引进抗菌药物品种: 临床申请---药学部门提出意见---管理工作组审议。 抗菌药物存在安全隐患、疗效不确定、耐药率高、性价比差或者违规使用等情况的,临床科室、药学部门、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可以提出清退或者更换意见。清退意见经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二分之一以上成员同意后执行。 清退或者更换的抗菌药物品种或者品规原则上12个月内不得重新进入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 ; ;第六条 (分级管理原则)
(安全性、疗效、细菌耐药性、价格);实行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第二十四条 (抗菌药物处方权限的管理)★高级---培训考核合格---特殊使用级处方权★中级---培训考核合格---限制使用级处方权★初级---培训考核合格---非限制使用级处方权★药师---培训考核合格---调剂资格★二级以上医院应当定期对医师和药师进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第二十五条 (培训和考核内容)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培训和考核内容应当包括:
(一)《药品管理法》、《执业医师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国家处方集》和《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及管理制度;
(三)常用抗菌药物的药理学特点与注意事项;
(四)常见细菌的耐药趋势与控制方法;
(五)抗菌药物不良反应的防治。;第二十六条 (抗菌药物使用基本原则)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严格掌握使用抗菌药物预防感染的指证。预防感染、治疗轻度或者局部感染应当首选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严重感染、免疫功能低下合并感染或者病原菌只对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敏感时,方可选用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第二十七条 (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的使用原则)★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不得在门诊使用。★临床应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应当严格掌握用药指证,经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指定的专业技术人员会诊同意后,由具有相应处方权医师开具处方。;第二十八条 (越级使用的处理)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医师可以越级使用抗菌药物。越级使用抗菌药物应当详细记录用药指证,并应当于24小时内补办越级使用抗菌药物的必要手续。
第二十九条 (控制静脉输液比例)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并严格控制门诊患者静脉输注使用抗菌药物比例。
村卫生室、诊所和社区卫生服务站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应当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第三十条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
医疗机构应当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工作,分析本机构及临床各专业科室抗菌药物使用情况,评估抗菌药物使用适宜性;对抗菌药物使用趋势进行分析,对抗菌药物不合理使用情况应当及时采取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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