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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程学习(防突)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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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程学习(防突)课件

1.穿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 * 钻孔控制回采巷道外侧的范围是:倾斜、急倾斜煤层巷道上帮轮廓线外至少20m,下帮至少10m;其他为巷道两侧轮廓线外至少各15m。 1.穿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 * 2.穿层钻孔预抽石门揭煤区域煤层瓦斯 * ≥7m ≥12m ≥12m,急倾斜≥6m ≥5m 钻孔的最小控制范围是:在揭煤工作面距煤层的最小法向距离7m以前实施。石门和立井、斜井揭煤处巷道轮廓线外12m(急倾斜煤层底部或下帮6m),同时还应当保证控制范围的外边缘到巷道轮廓线(包括预计前方揭煤段巷道的轮廓线)的最小距离不小于5m,且当钻孔不能一次穿透煤层全厚时,应当保持煤孔最小超前距15m。 * 新版《煤矿安全规程》学习 第四章 煤与瓦斯突出防治 耒阳煤炭局公平分局 2016、8 本章修改特点 修改量大,章节调整大,将《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的主要内容纳入了新规程。 主要内容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区域防突措施 第三节 局部防突措施 第一节 一般规定 主要修改部分 一.突出鉴定(修改) 二.生产能力和开采深度(新增) 三.新水平、采区突出危险性评估(新增) 四.防突措施实施要求(新增) 五.抽掘采管理(修改) 六.防突设计(修改) 七.防突措施参数测定(修改) 八.开采方法(修改) 九.新水平揭煤(修改) 十.防误穿煤层(修改) 十一.瓦斯地质图(修改) 十二.突出预兆应急处置(修改) 二、生产能力和开采深度(新增) 第一百九十条 新建突出矿井设计生产能力不得低于0.9Mt /a,第一生产水平开采深度不得超过800m;生产矿井延深水平开采深度不得超过1200m。 三、新水平、新采区突出危险性评估(新增) 第一百九十一条 突出矿井的新采区和新水平进行开拓设计前,应当对开拓采区或者开拓水平内平均厚度在0.3m以上的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评估,评估结论作为开拓采区或者开拓水平设计的依据。对评估为无突出危险的煤层,所有井巷揭煤作业还必须采取区域或者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对评估为有突出危险的煤层,按突出煤层进行设计。 说明: 1.原规程只要求新建矿井需进行突出危险性评估。 2.在审查建设矿井安全生产设计和现场检查新采区和新水平进行开拓设计时,应注意检查是否进行了突出危险性评估。 四、防突措施的实施要求(新增) 第一百九十一条  突出煤层突出危险区必须采取区域防突措施,严禁在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未达到要求的区域进行采掘作业。(说明:防突规定只明确未按要求采取区域防突措施的,严禁进行采掘作业 。) 施工中发现有突出预兆或者发生突出的区域,必须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说明:防突规定只要求执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经区域验证有突出危险,则该区域必须采取区域或者局部综合防突措施。(说明:防突规定只要求执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按突出煤层管理的煤层,必须采取区域或者局部综合防突措施。(说明:首次明确了按突出煤层管理的煤层应当执行什么样的措施) 在突出煤层进行采掘作业期间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五、抽掘采管理(修改) 《防治煤与瓦斯规定》条款 第十五条 突出矿井应当做好防突工程的计划和实施,将防突的预抽煤层瓦斯、保护层开采等工程与矿井采掘部署、工程接替等统一安排,使矿井的开拓区、抽采区、保护层开采区和突出煤层(或被保护层)开采区按比例协调配置,确保在突出煤层采掘前实施区域防突措施。 说明:原规程没有作出规定。 五、抽掘采管理(修改) 新规程增加条款 第一百九十二条 突出矿井必须确定合理的采掘部署,使煤层的开采顺序、巷道布置、采煤方法、采掘接替等有利于区域防突措施的实施。突出矿井在编制生产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计划时,必须同时编制相应的区域防突措施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将保护层开采、区域预抽煤层瓦斯等工程与矿井采掘部署、工程接替等统一安排,使矿井的开拓区、抽采区、保护层开采区和被保护层有效区按比例协调配置,确保采掘作业在区域防突措施有效区内进行。(强调措施的有效性) 六、防突设计(修改) 原规程179条、防突规定14条 对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突出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必须编制防治突出煤层突出的设计。 修改条款 第一百九十三条 有突出危险煤层的新建矿井及突出矿井的 新水平、新采区的设计,必须有防突设计篇章。 非突出矿井升级为突出矿井时,必须编制防突专项设计。(首次明确) 第一百九十四条 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必须编制防突专项设计(首次明确) 七、防突措施参数测定(修改) 突原规程条款 第二零四条 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局部防治突出措施参数,应根据矿井实际测定的结果或参照有关资料确定。 修改条款 第一百九十四条 矿井必须对防突措施的技术参数和效果进行实际考察确定。 说明:首次明确必须实际考察测定。目前,全省绝大部分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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