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犯罪侦查制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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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犯罪侦查制度

* * 日本 犯 罪 侦 查 制 度 在日语中侦查的汉字写作”搜查”。所谓侦查是指有犯罪嫌疑的场合,为了提起公诉和准备追究刑事责任,侦查机关进行的以发现、保全犯罪人和收集、保全证据为目的的准备活动。侦查是刑事诉讼的开始,也是获取证据、查证犯罪人,进而查明案件真实的重要阶段。 一、侦查主体 关于侦查的主体,通常认为司法警察职员是第一次进行侦查的主体,检察官和检察事务官是第二次、补充性侦查的主体。根据日本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司法警察职员在知道有犯罪时,应当立即侦查犯罪人及证据;检察官在认为必要时,可以自行侦查犯罪,检察事务官则应当在检察官的指挥下进行侦查。原则上,检察官与司法警察职员是独立平等的侦查主体,在侦查上应当互相协助。不过,由于侦查的目的在于为提起公诉作准备,所以法律赋予检察官在一定限度内对司法警察职员有指示和指挥的权力。 如果司法警察职员无正当理由不服从检察官的指示或指挥,则检察厅首长可以要求国家公安委员会或都道府县公安委员会惩罚或罢免该司法警察职员。(这一点和中国不同) 然而,有些犯罪案件不适宜由警察负责侦查,如贪污、贿赂、偷税、经济诈欺等,因此检察官便自行侦查。日本的一些检察机构设有专门的侦查部门,并配备有经验丰富的侦查人员。例如,东京高等检察厅有数十名精通“白领犯罪”和“职务犯罪”侦查技能的检察人员。轰动世界的前首相田中角荣受贿案就是由他们承办的。(我们以前看的日本电影《追捕》中的检察官杜丘就是在自侦案件中遭到陷害的。 ) 日本的警察系统由国家警察机构和地方警察机构两部分组成。日本各级警察机构的领导机关是相应级别政府的公安委员会。 (一)国家警察机构 日本的国家警察机关由国家公安委员会和国家警察厅组成。国家公安委员会是作为中央警察管理机关而设立的行政委员会。其设置的目的在于加强对警察的民主化管理,防止日本重蹈军国主义政治化警察的覆辙。 国家安全委员会的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l )根据国家法律制定有关国家安全的规章和政策; ( 2 )任免国家警察厅长官、东京警视厅总监、道府县警察本部部长和方面本部长以及其他警视正以上级别的警官; (3 )就警察机构的设置和编制提出建议; (4 )就紧急事态向内阁总理大臣提出劝告;(5 )监督全国警察机构的工作; (6 )其他法律规定应由其负责的事务。 国家警察厅是国家公安委员会的下属机构,也是日本的中央警察机构。国家警察厅的基本职责是在国家公安委员会的领导下掌管与国家公安有关的警察事务;统辖全国的瞥察教育、警察通讯、犯罪鉴定、犯罪统计及警察装备等有关事项;调整全国警察机关的行政事务。虽然国家警察厅是在国家公安委员会的领导之下,但是国家警察厅在自身的名义和职责范围内也有独立行使职能的权力。国家警察厅的首长是警察厅长官,由国家公安委员会任免,但须事先征得内阁总理大臣的同意。 国家警察厅的内部机构包括长官官房、警务局、刑事局、交通局、警备局、通讯局和保安部。 刑事局是国家警察厅中最重要的犯罪侦查部门。虽然警备局和保安部也负有一定的犯罪侦查职责,但是国家警察厅管辖范围内的大部分犯罪侦查工作都由刑事局负责。具体来说,刑事局的职责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l )负责由国家警察厅管辖的重大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 ( 2 )指导并在必要时协助地区警察机构的案件侦查工作; (3 )负责各种与犯罪有关之鉴定事务, ( 4 )负责各种犯罪统计事务; (5 )负责国际侦查协作事务。刑事局下设刑事规划课、侦查第一课、侦查第二课、国际刑事课和鉴定课。 (二)地方警察机构 日本的行政区划为都、道、府、县,即1都、1道、2府、43县。都是东京都,道是北海道,府是大阪府和京都府,县是指青森县、柰良县等43个行政区划。日本的地方警察机关按照其行政区划设立,因此日本的地方警察又称为都道府县警察。 都道府县的警察厅局是日本地方警务的执行机构。由于它们与国民联系最为密切,所以也可称为日本警察系统的基础。 总体上而言,日本犯罪侦查的组织制度具有集中型的特点。首先,日本的检察系统是个高度集中的功能体系。从区检察厅到地方检察厅,从高等检察厅到最高检察厅,日本的检察机构形成了一个上下垂直领导的“金字塔”。其次,日本的警察系统也是个集中的功能体系。虽然日本的警察机构分为国家警察和地方警察两部分,虽然地方警察机构在表面上具有地方自治的性质,但是国家警察机构对地方警察机构的制约和影响很大,实际上日本的警察系统仍然是一个以国家公安委员会和国家警察厅为首的上下等级明确的集中型体系。日本犯罪侦查制度的这个特点是由日本社会传统所决定的。历史的经验证明,西方国家的价值观念无法完全改变日本这种崇尚集中制的传统。 二、日本犯罪侦查制度的总体特点 1、从宏观上而言,1868年明治维新以来,日本刑事诉讼先后受到欧洲大陆法系法国、德国法律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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