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财经大学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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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财经大学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论文

江西财经大学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论文 论文题目:论轮奸犯罪的成立与停止形态 英文题目:The Constitution and Cease Modality of the Crime of Gang-rape 作者姓名:宋 辉 学 号:JM052052 年级类别:2004级在职 专 业:法律硕士 研究方向:刑法学 指导老师:黄华生副教授 (作者联系电话:0797- 独立完成与诚信说明 本人的学位论文是在导师指导下独立撰写并完成的,学位论文没有剽窃、抄袭、造假等违反学术道德、学术规范和侵权行为,本人愿意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特此郑重声明。 学术论文作者(签名): 年 月 日 摘 要 关于刑法第236条强奸罪中的轮奸犯罪的成立以及轮奸犯罪的停止形态问题,在刑法学界存在诸多理论观点上的分歧,这种状况导致司法实践中各地做法也不一致的局面。需要从加重犯理论和共同犯罪理论两个角度对上述问题进行研究分析,找出解决方法。 由于存在犯罪构成的修正要件,因此不能认为二名以上的男子轮流强奸同一女子,且全部犯罪既遂才构成轮奸。另一方面,如果这样认定轮奸犯罪将不可避免地产生惩罚犯罪时片面强调危害结果而忽视犯罪人主观恶性的问题,也不可避免地导致罪刑不相适应。 轮奸并不是一个单纯的量刑情节,而是一种加重犯,因而轮奸是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犯罪。以相对独立性的观点来看,加重犯的成立必须考察行为人的行为是否符合基本犯的构成要件,以及是否符合加重构成要件,还必须考察基本犯构成与加重构成之间的关系。由于逻辑上或法律上的原因,有的加重犯的成立是以基本犯的既遂形态为条件的,而有的则不是。轮奸犯罪中,行为人的行为首先必须符合普通强奸罪的构成要件,同时还必须符合加重构成要件。其加重构成要件是:二名以上的男子当场轮流实施。从逻辑上和法律上我们得不出轮奸犯罪的构成必须以基本犯(普通强奸)的既遂形态为前提条件这一结论。因此,笔者认为,二名以上的男子出于共同奸淫同一女子的故意,而当场轮流实施强奸犯罪,不论各行为人的强奸行为是否既遂都应当认定为轮奸犯罪。即在轮奸犯罪中,基本犯可以是未遂形态。 加重犯是一种独立的犯罪,在直接故意犯罪的场合,也存在犯罪未得逞的可能。因此,从坚持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出发,不能否认加重犯也存在未遂形态的可能。轮奸犯罪是一种直接故意犯罪,只要犯罪未得逞就应当认定为犯罪未遂。如果轮奸犯罪中,有的行为人犯罪既遂,有的犯罪未遂,则应当采取分别考察确定的方法,对强奸既遂的认定其成立加重犯的既遂,对强奸未遂的认定其成立加重犯的未遂。在轮奸犯罪中,一名犯罪人强奸既遂,不能实现其他犯罪人犯罪的目的,不能达到犯罪完成的结果,不具有整体性,所以不能适用“部分行为全部责任”的原则。因此,只有采取对犯罪人的行为状态分别考察确定其犯罪停止形态的方法才是可行的。 关键词:轮奸、加重犯、共同犯罪、未遂。 Abstract There are a lot of different views in the field of criminal law on how to cognize the constitution and the cease modality of the crime of gang-rape, which was regulated in 236th item of Criminal Law. The divarication also causes the inconsistence when crime of gang-rape is judged in judicial practice. Therefore, the situation needs to be discussed in the aspect of the theory on both aggravated crime and joint crime to find someway to resolve it. Because of the existence of the modifying elements among constitutive elements of a crime, it is impossible to conclude that gang-rape constitutes only in the situation which two men both consummate when they rape a woman in turn. What’s more, this conclusion will cause inevitably the problem of keeping eyes on result of a crime 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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