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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城镇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规范

前 言 本标准为条款强制性标准。其中,第4、 5.2.1、 5.2.2、 5.4.2、 5.4.4(a)、 5.4.6、 5.4.17、5.4.18、 5.4.19、 5.5.1.3、 5.5.2.1、 5.5.2.3、 5.7.2、 5.7.5、 6.1.1、 6.1.2.1、 6.1.2.4、6.2.1、 6.2.4、 6.3.3、 7.1、 7.2.1、 7.3条(款)为强制性条文。 本标准由湖北省电力行业协会提出。 本标准由湖北省标准化协会电力专业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国家电网湖北武汉供电公司负责起草并解释。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赵德应 黄庆祥 熊瑞屏 龚 敏 陈俊杰 陶菊勤 引 言 为规范湖北省城市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依据国家、行业和湖北省相关规范、标准、导则,结合本省城市经济发展和配电网现状,本着以人为本、安全、环保、经济、实用、适度超前的原则,制定本标准。 制订本标准目的在于指导、规范全省城市居住区供配电设施的规划设计、方案选定、设备选型、安装施工及验收。 湖北省城市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规范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湖北省城市居住区供配电设施的术语和定义、供配电建设原则、供配电方式及设计、设备选型、施工安装及验收。 本标准适用于湖北省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居住区住宅及公共建筑供配电设施建设, 改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可参照执行。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必威体育精装版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必威体育精装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50052-95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JGJ/T16-92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DL/T 448-2000 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 DL/T 825-2005 电能计量装置安装接线规则DL/T 698-1999 低压电力用户集中抄表系统技术条件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城市居住区 urban residential district 一般称居住区。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特指被城市道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配建有一整套较完善的、能满足该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区域。 建筑面积 floor area 建筑面积分设计建筑面积与实测建筑面积,本标准引用的解释是设计建筑面积。 住宅 residential buildings 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物。 低层住宅 lower-rise dwelling 一层至三层multistory dwelling 四层至六层中高层住宅七层至九层十层 独体别墅 villa 独门独院住宅。 联排别墅 townhouse 几幢的单户并组成的排住宅。 35kV-110kV公用变电站及电力通道。供配电系统的设计与居住区详细规划设计同步。 居住区供配电方案的制定,应根据终期用电容量和负荷性质,按照安全、可靠、经济的原则,总体规划,分步实施。以提高供电质量、节能降耗为目标,满足居民生活水平增长对用电的需求。 居住区内供配电设施应实现规范化、标准化,与居住区环境相协调。 居住区供配电设备的选型应执行国家有关技术经济政策,采用运行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维护方便、操作简单、节能环保型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及不合格的产品。 居住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的相关标准规范。 供配电方式及设计 居住区电力负荷分级 根据居住区内建筑及配套设施的性质,可将居住区的供配电设施的负荷等级按表1分为一、二、三级。 表1 居住区供配电设施负荷分级表 类 别 用电设备(或场所)名称 负荷等级 十九层及以上居住类建筑 消防用电、走道照明、客梯电力、排污泵、变频调速(恒压供水)生活水泵 一级负荷 十至十八层居住类建筑 消防用电、客梯电力、排污泵、变频调速(恒压供水)生活泵、主要通道及楼梯间照明 二级负荷 不属于一级和二级负荷的其他负荷 三级负荷 地下汽车库(含人防工程) 基本通信设备、应急通信设备、柴油电站配套的附属设备、应急照明 一级负荷 重要的风机、水泵 三种通风方式装置系统 正常照明 洗消用的电加热淋浴器 区域水源的用电设备 电动防护密闭门、电动密闭门和电动密闭阀门 二级负荷 不属于一级和二级负荷的其他负荷 三级负荷 注:本条规定不包括居住区内的大型公共建筑的用电负荷,其负荷分级参照相关标准执行。 居住区供电要求 一级负荷的供电电源应符合GB50052/95第2.0.2、2.0.3条规定。 二级负荷的供电电源应符合GB50052/95第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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