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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疾病预防控制与卫生监督
甘肃省疾病预防控制与卫生监督
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疾病预防控制与卫生监督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促进疾病预控制与卫生监督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卫生监督防疫收费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甘肃省行政区域内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与卫生监督机构的收费活动。
第三条 疾病预防控制与卫生监督收费项目和范围:
(一)消毒药械审批费
(二)化妆品审批费
(三)新资源食品申请审评费
(四)卫生许可证工本费
(五)卫生监测费
(六)预防性体检费
(七)预防接种劳务费
(八)委托性卫生防疫技术服务费
(九)疫情处理费
(十)培训费
第四条 疾病预防控制与卫生监督收费必须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收费收入全部上缴同级国库或财政专户,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按批准的预算拨付,用于补偿疾病预防控制与卫生监督工作消耗,改善工作条件,促进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其中,消毒药械审批费、化妆品审批费、新资源食品申请审评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卫生监测费、预防性体检费、预防接种劳务费、委托性卫生防疫技术服务费和疫情处理费应上缴同级国库,培训费应上缴同级财政专户。
第二章 消毒药械、化妆品审批费
第五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对国内生产和销售的消毒药械、化妆品进行初审时,收取初审费。评审费的收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国产消毒药剂、器械,每种(件)收取初审费2000元。
国内特殊用途化妆品(指用于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等化妆品),每种(件)收取初审费800元。
第三章 新资源食品申请审批费
第六条 本细则所称新资源食品是指在我国新研制、新发现、新引进的无食用习惯的符合食品基本要求的物品。
第七条 利用新资源生产的食品须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审评。申请生产新资源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审评机构交纳申请费和审评费。每品种交纳申请费100元。
审评(包括试生产审评和试生产转为正式生产审评)费每品种8000元。
第四章 卫生许可证工本费
第八条 根据《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七条和《甘肃省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对生产、经营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发放的《卫生许可证》,每两年换发一次,每证10元。
从事冷饮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卫生许可证》每年换发一次,每证10元。
第九条 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发放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每证10元。
第十条 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发放的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每四年换发一次,每证10元。
第十一条 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发放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以下简称涉水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司证》,每证10元。
第十二条 根据《消毒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发放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每四年换发一次,每证10元。
第十三条 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五条规定,发放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汪》,每四年换发一次,每证10元。
第五章 卫生监测费
第十四条 本细则所称卫生监测费是指根据国家卫生法律、法规规定,对食品卫生、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化妆品卫生、公共场所卫生、学校卫生、传染病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进行的卫生标准的检验、测定、测试所收取的费用。
监测收费限于卫生部规定的各种不同类型监测的覆盖面及频次。
第十五条 食品卫生监测频次为:
(一)根据《新资源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对新资源食品进行经常性卫生监测。
(二)根据《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对保健食品进行卫生监测。
(三)根据《肉与肉制品卫生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对肉与肉制品根据需要进行卫生监测。
(四)根据《食用植物油卫生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对食用植物油根据需要进行卫生监测。
(五)根据《冷饮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对冷饮食品根据需要进行卫生监测。
(六)根据《粮食卫生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对粮食根据需要进行卫生监测。
(七)根据《酒类卫生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对酒类根据需要进行卫生监测。
(八)根据《食用氢化油及其制品卫生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对食用氢化油及其制品根据需要进行卫生监测。
(九)根据《豆制品、酱腌菜卫生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对豆制品、酱腌菜根据需要进行卫生监测。
(十)根据《蜂蜜卫生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对蜂蜜根据需要进行卫生监测。
(十一)根据《水产品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水产品根据需要进行卫生监测。
(十二)根据《调味品卫生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对调味品根据需要进行卫生监测。
(十三)根据《茶叶卫生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对茶叶根据需要进行卫生监测。
(十四)根据《蛋与蛋制品卫生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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