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矫正对象接收工作规定试行
京社区矫正办[2005]46号
各区县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社区服刑人员接收工作,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化水平,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了《社区服刑人员接收工作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社区服刑人员登记表
2、社区矫正须知
二00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主题词:社区矫正 接收工作 通 知
抄送:司法部基层司,北京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
北京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5年11月14日印制 共印70份
社区服刑人员接收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社区服刑人员接收工作,根据《刑法》、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北京市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司法局、北京市监狱管理局《社区矫正衔接工作规定》的规定,结合北京市社区矫正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北京市的社区矫正组织接收的对象,是指具有北京市正式户口并在北京居住的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和剥夺政治权利的五种非监禁罪犯。
第三条 社区服刑人员由其居住地的司法所接收,户籍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户籍地的区县司法局和司法所应当配合居住地的区县司法局和司法所开展矫正工作。
社区服刑人员因住房拆迁、亲属不接纳等原因导致暂时无住所的,由户籍地的司法所暂时负责管理,其有了较为固定的居住地后再移交当地司法所管理。因判刑、劳动教养被注销北京市户口的社区服刑人员暂时无住所的,由其捕前户籍地的司法所暂时负责管理。
第四条 区县司法局基层科(社区矫正科)接到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要求核实即将进入社区服刑的人员住址的通知,登记备案后当日通知司法所,司法所在七个工作日内回复结果,基层科(社区矫正科)接到回复后在三个工作日内通知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
基层科(社区矫正科)接到监狱、看守所寄送的剥夺政治权利罪犯刑满释放通知书或者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出监所的通知,登记备案后当日通知司法所,司法所及时动员罪犯的亲属将其接回。
第五条 区县司法局基层科(社区矫正科)收到人民法院、监狱和看守所送达的社区服刑人员法律文书和有关手续,当日查验并登记备案。查验内容按照《社区矫正衔接工作规定》的要求执行。
法律文书和有关手续齐备的,基层科(社区矫正科)在三个工作日内转交司法所,并将送达回执以挂号信的方式寄回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法律文书和有关手续不齐备或有误的,在三个工作日内通知人民法院、监狱和看守所补齐或更正,补齐或更正后再转交司法所和寄发送达回执。
第六条 司法所收到区县司法局基层科(社区矫正科)转来的法律文书和有关手续,在七个工作日内核清社区服刑人员的住址。
社区服刑人员在本辖区居住的,司法所及时督促其在规定的报到时限内到司法所办理参加社区矫正的有关手续;社区服刑人员不在本辖区居住但户籍在本辖区的,司法所写明情况报基层科(社区矫正科),接到答复意见后再行处理;社区服刑人员居住地和户籍均不在本辖区的,司法所写明情况连同法律文书和有关手续及时退回基层科(社区矫正科)。
第七条 区县司法局基层科(社区矫正科)收到司法所关于社区服刑人员不在本辖区居住但户籍在本辖区的报告或者退回的法律文书和有关手续,及时要求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进一步提供社区服刑人员或其亲属的详细住址和联系方式,并请相关区县司法局基层科(社区矫正科)协助核实,相关区县司法局基层科(社区矫正科)应当积极配合。
社区服刑人员在本区县其他街道、乡镇居住的,基层科(社区矫正科)及时将法律文书和有关手续转交其居住地的司法所;社区服刑人员在其他区县居住的,基层科(社区矫正科)填写档案移交函连同法律文书和有关手续及时移交或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寄给其居住地的区县司法局基层科(社区矫正科)。
社区服刑人员居住地难以确定的,基层科(社区矫正科)及时通知本区县的户籍地司法所暂时负责管理,或者写明情况连同档案移交函以及法律文书和有关手续及时移交或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寄给其户籍地的区县司法局基层科(社区矫正科)。对因判刑、劳动教养被注销北京市户口的,法律文书和有关手续移交其捕前户籍地的区县司法局基层科(社区矫正科)。
第八条 社区服刑人员报到当日,司法所工作人员应当根据其所持的法律文书和有关证明核对实际住址。
对在本辖区居住的,工作人员填写社区服刑人员登记表(样式附后),并进行谈话,了解其家庭、生活、工作、思想等有关情况;对不在本辖区居住的,工作人员问清实际住址和联系方式后向其指明应报到的司法所,并将有关情况通过区县司法局基层科(社区矫正科)及时向其居住地的区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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