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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和职业病诊断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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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贵州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和职业病诊断机构
资质审定技术评审专家聘任条件和要求
一、专家聘任条件
(一)具有相关专业的副高级以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具有连续五年以上相关健康检查和或疾病诊断工作经验;
(三)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
(五)身体健康,能够胜任资质审定工作。
二、被推荐专家应认真、如实填写推荐表,推荐单位及推荐单位主管部门应签署意见并盖章。
三、专家聘任要求
(一)、不得参与本人工作单位或者与自身有利害关系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和或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资质审定评审。
(二)、不得参加被评审机构的可能有碍公正评审的活动。
四、经省卫生厅审查合格并聘用进入专家库的专家任期四年,可连聘连任。
五、省卫生厅对专家库专家进行定期培训、定期复审,并根据资质审定工作的需要,及时进行调整。
附件2:
贵州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基本条件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是指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
贵州省范围内的职业健康检查医疗卫生机构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组织机构
(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机构中设有固定的职业健康检查室。
二、具有与开展职业健康检查项目相适应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
(一)职业病或职业卫生执业医师不少于3名。
(二)从事临床 (含毒化)检验工作一年以上的检验师(士)不少于2名。
(三)从事粉尘、毒物、物理因素、放射等2个以上检查项目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增加职业病或职业卫生执业医师和技师。
三、仪器设备
(一)基本仪器设备
仪器类别
仪器名称
物理检查仪器
血压计、听诊器、叩诊锤、音叉、握力计、眼底镜等。
临床检验仪器
(临床一般检验和常用生化检验)
光学显微镜、分光光度计、离心机、水浴箱、孵箱、冰箱、干燥箱、血球计数仪、电解质分析仪、生化分析仪(半自动或全自动)等。
功能检查仪器
心电图仪、B超仪、医用X线诊断机(200毫安以上)、观片灯等。
其他
紫外线灯、高温压力消毒锅、电脑、打印机等。
(二)具有与职业健康检查项目相适应的专门仪器设备
职业健康
检查项目
需配备的专门仪器、设备
尘肺
高千伏医用X线诊断机(500mA、120KV、20Kw以上)、诊断用肺功能仪、3000CD三联式观片灯。
职业中毒
肝肾功能特殊检查所需仪器(如蛋白电泳仪、β2微球蛋白测定),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测汞仪、分光光度计、脑电图、骨密度计、脑血流图、血液荧光计等、氟电极、锌卟啉直读仪等。
职业性放射性
疾病
裂隙灯、视力检查表、眼底镜、色觉检查图谱等,耳鼻喉检查设备,淋巴细胞染色体奇变分析,淋巴细胞微核实验等。
职业性皮肤病
斑贴试验。
职业性眼病
裂隙灯、视力检查表、眼底镜、视野检查仪、色觉检查图谱等。
职业性耳鼻喉
口腔疾病
诊断用电测听仪(含隔音室)、耳鼻喉检查设备、牙科诊疗器械等。
职业性肿瘤
膀胱镜等。
其他职业病
参照以上设备与仪器。
四、工作场所
(一)设有固定的临床检查室;
(二)设有固定的资料档案室;
(三)设有功能检查室;
(四)设有检验实验室;
(五)设有X线检查室;
五、管理制度
具有健全的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规范、技术规程、质量管理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和资料档案等管理制度。
附件3:
贵州省职业病诊断机构基本条件
职业病诊断机构,是指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
贵州省范围内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该基本条件也是贵州省卫生厅颁发《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证书》的主要依据。
一、组织机构
(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机构中设有固定的职业病诊断科室。
二、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项目相适应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
(一)职业病诊断医师3名以上;
(二)放射诊断医师2名,放射检查技术人员1名;
(三)临床 (含毒化) 检验技术人员2名(从事职业中毒、放射、生物因素、职业肿瘤诊断);
(四)皮肤、眼、耳鼻咽喉、口腔专科医师1名(只从事相应类别疾病的诊断);
(五)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医师1名,检验技师1名;
(六)辅助功能检查医师2名;
(七)护士2名。
三、职业病诊断医师条件
(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
(二)具有中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熟悉职业病防治法律规范和职业病诊断标准;
(四)从事职业病诊疗相关工作5年以上;
(五)熟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及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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