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递增型终身养老保险条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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递增型终身养老保险条款

递增型终身养老保险条款 投保条件 第一条 凡年龄在四周岁至五十九周岁者,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第二条 对于未满18周岁的被保险人,应由其父母作为投保人,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对于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的被保险人,可由其本人或经本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后,由其亲属、朋友作为投保人,为其向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下称保险人)投保递增型终身养老保险(下称本保险)。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也可以作为投保人,为其职工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但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 保险期限 第三条 本保险自保险单签发并缴付首期保险费的次日零时起生效,至保险责任履行完毕时止。 缴费期和领取期 第四条 本保险的缴费期分十年、二十年两种。投保人在投保时任选一种,但以缴费期满时被保险人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为限。 第五条 约定开始领取养老金的年龄有50、55、60、65、70周岁,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定。领取期自保险单上约定开始领取养老金年龄的保险生效日的对应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保险责任 第六条 在保险单有效期间,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负有下列责任: 1、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单上约定养老金领取年龄的保险生效日的对应日,可开始领取养老金,养老金每年领取一次,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2、被保险人的养老金领取数额从第二年开始,每年按保险单所列明的第一年养老金领取额的5%递增。 3、被保险人因遭遇意外伤害事故或自保险单生效之日起180天之后因疾病死亡,保险人给付相当于保险单所列明的第一年养老金领取额10倍的身故保险金予受益人,保险单效力即行终止。 4、在缴费期内,被保险人因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本保险所定义的“身体高度残疾“,保险人自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次月起对被保险人豁免以后剩余缴费期的全部保险费,豁免保险费后,保险人仍负责上述1至3款责任。 5、在缴费期内,被保险人未满18周岁者,其父母均因意外伤害事故身亡或自保险单生效之日起四周年后均因疾病身亡,保险人自发生死亡事故的次月起对被保险人豁免以后剩余缴费期的全部保险费。如果被保险人父母之一发生上述身故事件,保险人自发生死亡事故的次月起对被保险人豁免以后剩余缴费期的一半保险费。 豁免保险费后,保险人仍负责上述1至3款责任。 除外责任 第七条 对下列情事之一所致被保险人的死亡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人不负第六条第三款、第四款的保险责任: 1、保险单生效、复效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人的书面询问有隐瞒、不实行为。 2、由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3、由于被保险人的自残、酗酒、聚众斗殴及犯罪行为。 4、自保险单生效之日起两年之内,被保险人的自杀行为。 5、自保险单生效之日起180天内,被保险人由于疾病造成的死亡。 6、战争、军事行为、动乱及核辐射、核污染。 7、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情事。 第八条 对下列情事之一所致被保险人父母的死亡,保险人不负第六条第五款的保险责任: 保险单生效、复效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人的书面询问有隐瞒、不实行为。 2、由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3、由于被保险人父母的自残、自杀、酗酒、聚众斗殴及犯罪行为。 4、自保险单生效之日起四周年内,被保险人父母由于疾病而造成的死亡。 5、被保险人父母死亡时,被保险人年龄已到达或超过18周岁。 6、战争、军事行动、动乱及核辐射、核污染。 7、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情事。 保险费 第九条 保险费按年缴纳,缴费期限为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所在的月。保险费数额根据被保险人投保时的年龄、选定的缴费期、约定的第一年养老金领取额基数及养老金领取年龄决定。第一年养老金领取额基数最低不得低于1000元。 失效、复效 第十条 缴费期限后的次月为宽限期。宽限期内保险人仍负保险责任。宽限期满仍未缴纳保险费的保险单自动失效,保险人不负保险责任。 第十一条 自保险单失效二年内,如果满足投保条件,可以申请复效。经保险人同意并缴纳失效期间的保险费及按同期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月利率补缴失效期间的利息后,保险单复效。如保险人不同意复效或自保险单失效两年后投保人不申请复效的,保险人按本条款相应规定给付退保金。 养老金给付 第十二条 被保险人到了约定开始领取养老金的年龄,由本人持下列单证向保险人申请领取养老金: 1、保险单; 2、最后一次保险费缴费收据; 3、养老金领取申请书; 4、被保险人的身份证; 以后每年逢保险单生效日的对应日所在的月,即可领取养老金,过月保留领取权利,但并不计息。 保险金的申请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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