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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市级机关公务用车定点维修合同
附件4:
青 岛 市 市 级 机 关 公 务 用 车
定 点 维 修 合 同
项目编号: ZFCGQD200670
甲方: 青岛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姜宗喜
地址: 青岛市闽江路7号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青岛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甲方)就青岛市市级机关公务用车定点维修企业招标项目进行公开招标。经项目评标委员会评定,确定 (乙方)为中标人。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青岛市市级机关公务用车定点维修企业招标项目招标文件》(ZFCGQD200670)的规定,经平等协商达成合同如下:
定义
除非另有特别约定,在本合同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甲乙双方另行签订的其他文件中,下列词语按如下定义进行解释:
1.1“合同”是指甲方和乙方已达成的协议,即由双方签订的合同格式中的文件,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组成合同部分的所有其他文件。
1.2“采购服务”是指本合同约定的乙方同意按照甲方的要求为用户提供公务车辆维修,包括整车修理、总成修理、一二级维护和小修(保险维修业务、新购车辆免费维护保养除外)等一系列工作的总称。
1.3“用户”是指青岛市市级机关(包括市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及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本合同中甲方作为用户的代表与乙方签署《青岛市市级机关公务用车定点维修合同》。
1.4“工作日”是指除公休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以外的日历日。
1.5“第三方”是指本合同以外的任何中国境内、境外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1.6“附件”是指与本合同的订立、履行有关的,经甲乙双方认可的,对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细化、补充、修改、变更的文件、图纸、音像制品等资料。
1.7“招标文件”是指《青岛市市级机关公务用车定点维修企业项目招标文件》(ZFCGQD200670)。
适用范围
2.1本合同条款仅适用于青岛市市级机关公务用车定点维修企业项目(项目编号:ZFCGQD200670)。
合同的组成
3.1下列文件应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3.1.1本合同条款
3.1.2招标文件澄清及招标文件
3.1.3投标文件澄清及投标文件
3.1.4中标通知书
3.1.5形成合同的其他有关文件
3.2上述文件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清或相互矛盾之处,以所列顺序在前的为准,但甲、乙双方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协议承诺
4.1. 维修范围
4.1.1甲方确定乙方为2007年度青岛市市级机关公务用车定点维修企业。乙方可以承接青岛市市级机关(包括市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及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称用户)公务车辆维修。
4.2. 维修价格
4.2.1用户进行车辆维修时,乙方应按投标承诺的价格优惠率和质量保修期按乙方投标文件中的投标报价执行[投标工时单价 (元);零配件平均加价率 %]。甲方将在青岛市政府采购网上()公示乙方的中标价格。如整车生产厂下调维修工时费、维修零配件费时,乙方应按投标报价承诺的优惠相应下调价格,调整结果应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如整车生产厂上调维修工时费、维修零配件费时,则中标费率维持不变。
4.3.费用结算
4.3.1车辆维修后,乙方填写《青岛市市级机关公务用车维修验收单》(附件一、以下称《验收单》),经用户签字确认,乙方据此直接与用户结算,并为用户开具合法的汽车维修业专用发票。
4.4.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4.4.1甲方的权利
根据乙方投标文件中有关内容,有权对乙方的生产、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有权对车辆维修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对发现和用户投诉的问题进行调查和处理。
对维修竣工出厂车辆出现的质量问题或与合同约定的项目不符的问题,有权与用户一起要求乙方无偿返工。因乙方违反本合同给甲方或用户造成损失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经济损失。接受用户对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行为的投诉。如投诉情况属实,通知乙方及时纠正,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有权对乙方按季度履约情况进行检查打分。
有权根据乙方履约情况,在有关部门的监督下,与乙方续签《青岛市市级公务用车定点维修合同》,续签最长不超过1年。
4.4.2甲方的义务
甲方向乙方提供用户名录。乙方据此认定甲方车辆维修单位成员,并履行本合同。如用户名录内容变更,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
甲方负责协调乙方与用户在汽车定点维修方面的关系,与有关部门一起按规定解决和处理车辆维修过程中所发生的纠纷。
4.5.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4.5.1乙方的权利
乙方有权拒绝甲方及用户提出的除车辆维修服务和乙方承诺以外的其它要求。
乙方有权对甲方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和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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