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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法律顾问合同书
项目法律顾问服务合同
甲 方:深圳市鸿景翠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地 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3002号东方雅苑写字楼3楼
法定代表人:惠小惠 董事长
乙 方: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
地 址:深圳市福田区福虹路世界贸易广场A座20楼
代 表:兰 天 律 师
甲方因业务发展及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聘请乙方作为其投资开发的鸿景翠峰花园房地产项目的法律顾问,为甲方在项目中经营管理的各个方面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
甲乙双方按照诚实信用、等价有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总则
法律顾问及代理律师
乙方指派兰天律师(执业证编号:190202111791)担任主办律师,作为甲方的新投资开发项目的法律顾问及诉讼案件、非诉法律事务的代理人。
乙方的服务范围
根据甲方需要处理下列甲方项目日常法律事务:
催收欠款(含诉前电话、书面方式)及其诉讼、仲裁、执行案件的代理;
制作、发送涉及房屋买卖、租赁等纠纷的律师函;
代理甲方对外签定的经济合同纠纷的诉讼、仲裁案件;
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纠纷的非诉交涉及处理,相关诉讼、仲裁案件的代理;
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采购合同保险索赔等纠纷的非诉交涉及处理,相关诉讼、仲裁案件的代理;
与政府纠纷的交涉及诉讼案件的代理;
楼盘集中销售及入伙期间,现场法律咨询服务;
接待并在授权范围内处理重大客户投诉,并提出法律建议;
配合甲方向政府相关部门调查取得有关单位的档案、材料;
提供日常的法律咨询、提供法律建议或出具律师意见书;
承办甲方在本项目过程中的公司股权转让、土地受让、建设工程、开发销售、物业租售、物业管理等经济活动中的相关法律事务;
协助甲方草拟、制定、审查或者修改土地使用权受让、公司并购与股权受让、合作投资与开发合同及房地产销售合同、工程设计、工程承包与施工、工程材料设备采购合同及甲方对外签署的其他重要经济合同;
应甲方要求,参与重要合同的磋商、谈判,进行法律分析论证;
应甲方要求,就甲方在项目中已经面临或可能发生的纠纷进行法律论证,提出解决方案,出具律师函,发表律师意见或者参与非诉讼谈判、协调、调解;
受甲方委托,签署、送达或接受法律文书;
其他相关法律事务服务。
乙方应积极主动为甲方提供的法律服务:
为甲方提供法律知识培训,每季度不少于一次;
根据国家或地方新出台的与甲方经营范围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等,及时主动地向甲方提供法律意见书;
每月不少于一次到甲方的楼盘进行法律风险检查,并提供检查报告及法律风险提示/建议。
双方同意,乙方的服务范围不包括融资、股票发行、上市,不包括房地产证代办及其他需到房地产登记机关登记的甲方日常经营管理性事务。
案件代理期限及权限
本合同适用于诉讼案件的全过程,即代理可能发生之一审、二审、重审、再审、执行、破产等诉讼的全过程。
本合同亦适用于仲裁、劳动仲裁、行政复议、各类听证等案件的全过程。
具体个案的代理权限以授权委托书记载的内容为准,但涉及到处分甲方实体权益的法律行为,须经甲方事先书面或口头认可。
第二章 双方的权利义务
甲方的权利
要求乙方律师依照诚实信用、等价有偿的原则全面实际履行本合同;
对乙方律师的法律服务进行监督、管理;
对乙方律师工作不力时予以批评、建议;
根据案情需要,有权就部分法律事务自行办理或委托他人办理。
甲方的义务
全面、客观地介绍事实情况,根据法律规定及乙方的实际需要及时提供有关的合同、协议和其他相关资料,提供对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财产、地址等线索;
按照合同约定的结算标准和付款期限,足额、及时支付律师费等相关用费;
独立客观做出决策判断,承担因未采纳乙方律师客观、公正、有效的法律意见可能导致的不利后果。
乙方的权力
根据法律事务的需要,及时取得相关文件、资料,并可要求甲方予以必要的工作配合;
根据合同约定的结算标准和付款期限,如期、足额取得律师费和他相关费用。
乙方的义务
自行办理义务。主办律师对重大、重要、主要和疑难的法律事务必须亲自处理;
勤勉敬业义务。所有法律事务均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效期间内完成,法律、法规没有明确时间规定的,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时间完成,甲方没有明确时间要求的,应当按照高效、及时的原则完成;
乙方律师应当以其专业判断,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权益;
乙方在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件或交易活动中,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担任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法律顾问或代理人;受理与对方有特殊关系的案件时,应及时告之甲方,并征得甲方同意;
乙方不得无故拖延工作、造成工作被动;
乙方不得与任何第三方恶意串通,损害甲方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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