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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分案审判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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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院 调 研
第三期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编制 二〇〇九年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分案审判制度研究
曾 康
程序分离制度是国际社会普遍认可的少年刑事司法的基本制度之一,它对贯彻与体现儿童利益特殊保护原则具有重要意义。程序分离制度在多个联合国刑事司法文件中均有明确规定与具体要求。 参见《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0条第2款(乙)项、《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37条(d)项、《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第29条、《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第13条第4款、《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第8条(d)项等。分案审判制度作为少年司法程序分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程序分离制度在审判阶段的具体要求与体现。它要求审判机关在处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或者存在牵连关系的案件时,应当分别适用不同的审判程序进行审理,并分别作出判决。在我国,虽然有些法院已经开始探索分案审判,但从现行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立法与有关制度规定来看,至今未明确建立分案审判制度。笔者认为,在我国,少年司法制度发展到今天,如何通过立法建立符合国情的分案审判制度是我们目前需要研究的一项重要课题。
参见《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0条第2款(乙)项、《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37条(d)项、《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第29条、《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第13条第4款、《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第8条(d)项等。
一、国际社会分案审判制度模式简介
从世界各国的少年立法和少年审判实践来看,未成年人案件的分案审判基本上可归纳为三种制度模式:绝对分案审判模式、相对分案审判模式与裁量分案审判模式。
(一)绝对分案审判模式
绝对分案审判制度模式,是指对所有被控犯罪的未成年人都必须与成年被告人分开审判。它强调分离的无条件性。绝对分案审判制度确保了所有未成年被告人与成年被告人在审判程序上的区别适用,从总体上来讲,它对未成年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全面、充分保障具有重要意义。但是,绝对分案审判制度坚持无条件性分案,有时会对部分案件的迅速查明与快捷审理造成障碍,导致诉讼成本的非合理性增加与审判效率的降低。
从笔者掌握的资料来看,当今世界实行绝对分案审判制度模式的典型国家主要意大利。《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第14条规定:“针对在行为时尚未成年的被告人的诉讼与针对成年被告人的诉讼不发生牵连关系。针对被告人在未成年时所犯之罪的诉讼与针对被告人在成年后所犯之罪的诉讼也不发生牵连关系。” 黄风译:《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9页。从这一规定来看,意大利的分案审判是绝对的、彻底的,它不仅要求所有涉及未成年被告人的案件与成年被告人分案审判,而且对同一被告人在未成年时的犯罪与成年后的犯罪也分案审判。
黄风译:《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9页。
(二)相对分案审判模式
相对分案审判制度模式坚持对未成年被告人与成年被告人分案审判为原则,但分案可能妨碍案件事实查明的则可合并审判;合并审判的,应当给予未成年被告人适当的程序保障。相对分案审判制度坚持在可能的情况下给予未成年被告人有区别的程序保障,同时兼顾了实践中查明案件事实的需要。如果说在保护未成年被告人的利益上,绝对分案审判制度是一种具有浓厚理想主义色彩的制度设计,相对分案审判制度则多了一点现实主义成分,更具有理性主义色彩。
实行相对分案审判制度的国家或地区较多,如日本、俄罗斯、英国、我国台湾地区等等。《日本少年法》第49条规定:“少年的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必须与其他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分开处理,尽可能地避免其相互接触。对于少年的被告案件,即使存在与其他被告案件有牵连的情况,只要不妨碍审理,必须在程序上将其分离。” 孙云晓、张美英主编:《当代未成年人法律译丛》(日本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年版,第183页。《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第422条规定:“对与成年人一起实施犯罪的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应依照本法典第154条规定的程序分出单独进行诉讼。如果不能分出单独进行诉讼,则对与成年人在同一刑事案件中被追究的未成年人适用本章的规则。” 黄秀道译:《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86页。在英国,2002年2月16日皇室大法官宾汉姆勋爵发布了针对在普通刑事法院内接受审判的重罪少年刑事被告人的办案程序规则,该规则第4条规定:“如果少年被告人与成年被告人(因共同犯罪)被同时指控,法院应在辩诉及指示审讯阶段考虑是否将少年被告人单独审判。法院通常应当决定将少年被告人单独审判,除非有理由说明合并审判有利于司法公正,以及能够避免过分地偏向于少年被告人之福利。” 温小洁著:《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研究》,中国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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