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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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

桂林市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 (试行) 第一条申办幼儿园的名称应为:桂林市××区××(字号)幼儿园或××县××(字号)幼儿园。基本办园规模应不少于大、中、小三个班,其中大、中、小班班额分别为35、30、25人。 第二条举办民办幼儿园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幼儿园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条应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包括有正确的办园宗旨、培养目标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幼儿园管理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规定制定的幼儿园章程,有发展规划、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财务、卫生、安全及设备管理等项制度。 第四条应符合本辖区幼儿园结构布局,有与办园规模相适应的 独立、封闭、安全、固定的园舍和设备。租用的场所租赁期不少于3年。园舍及设施、设备应不低于国家对园舍建设、抗震、消防、防雷、用电等方面相关规定要求。 ⒈园址应选在交通方便、地势平坦开阔、空气清新、阳光充足、排水通畅、环境适宜、公用设施比较完善、远离污染源的地段。应避开高层建筑的阴影区、地震断裂带、山丘地区的滑坡段、悬崖边及崖底、河湾及泥石流地区、水坝泄洪区等不安全地带。架空高压输电线、高压电缆及通航河道等不得穿越校园。不应与集贸市场、娱乐场所、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公安看守所等不利于幼儿学习和身心健康,以及危及幼儿安全的场所毗邻。 ⒉教学用房、幼儿寝室和食堂等园舍应按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一度进行抗震设防。园舍建设、抗震、消防、防雷、用电应具有相关图纸,并取得相关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证书。 ⒊幼儿生均建筑面积应不少于1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不得少于1000平方米。边远农村幼儿园可适当放宽标准。 ⒋应设有教师办公室、资料室、教职工值班室等办公用房及浴室、洗衣间等相应的设施、设备;应设幼儿寝室、盥洗室、单独儿童厕所、保健室、隔离室、厨房等,并符合安全、卫生要求。有条件的幼儿园可单独设音乐室、游戏室、体育活动室和家长接待室等。 ⒌有与幼儿园规模相适应的教具、玩具和户外体育设施,有满足需要的幼儿园保健医疗卫生器械,配备适合幼儿年龄特点的桌椅、玩具架、盥洗卫生用具,以及必要的图书和乐器等,并应有教育意义,符合安全、卫生的要求。 ⒍幼儿生均室内活动室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并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户外活动场地。 第五条有符合规定的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组成人员。幼儿园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园长、教职工代表等五人以上组成,设理事长或者董事长一人,理事长、理事或者董事长、董事组成人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第六条应配备专职园长。园长应具有一定的政治、业务素质,懂得教育规律,有组织管理能力,具有5年以上的幼教工作经历,并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及以上文化程度;获得“幼儿园园长岗位培训合格证书”;身体健康,年龄在60周岁以下。 第七条应根据办园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和专业保安人员。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及以上文化程度,有从事3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的经历,有一定的教育教学经验和管理能力。 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 第八条应配备与办园规模、办园形式相适应的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教职工队伍。每班按照“两教一保”配置教师及保育员。 教师应具有幼儿师范专业(含职业学校幼教专业)毕业及其以上学历,身体健康,并具有相应的教师任职资格; 保育员应当具有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并受过幼儿保育 职业培训; 第九条参照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实施保育和教育。 第十条举办者应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园舍、设备达到设备标准后,注册资金:城区幼儿园不少于20万元人民币,县城幼儿园不少于10万元人民币,农村幼儿园(含乡镇所在地)不少于5万元人民币。 第十一条本设置标准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桂林市民办小学设置标准 (试行) 第一条申办学校的名称应为:桂林市××区××(字号)小学或××县××(字号)小学。基本办学规模应不少于12个班,班额不超过45人。 第二条举办民办小学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小学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条应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包括有正确的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规定制定的学校章程,有发展规划、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财务、卫生、安全及设备管理等项制度。 第四条应符合辖区小学结构布局,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相对独立、封闭、安全、固定的校园、校舍、设施和教学装备。租用的场所租赁期不少于6年。学校校舍及设施应不低于国家对校舍建设、抗震、消防、防雷、用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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