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理工大学岗位聘用合同管理暂行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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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理工大学岗位聘用合同管理暂行规定

武汉理工大学岗位聘用合同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岗位聘用合同管理,保障学校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等文件精神和《武汉理工大学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岗位聘用合同是指学校与受聘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采用书面形式确立岗位聘用关系,明确聘用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事业编制的教职工和人事代理制的教职工。 第四条 各用人单位(指学校所属的学院、部、处、中心、所及其它直属、附属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按照岗位聘用合同管理的要求,及时通知受聘人员办理岗位聘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等有关手续。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内容与期限 第五条 学校与受聘人员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订立岗位聘用合同。岗位聘用合同订立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学校与受聘人员必须履行合同所规定的各项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岗位聘用合同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基本条款: (一)合同期限; (二)工作岗位及职责要求; (三)工作纪律; (四)工资和福利待遇; (五)合同变更和终止的条件; (六)违反合同的责任。 第七条 岗位聘用合同按聘用期限分为短期合同、长期合同和工作任务合同。短期合同的期限一般为3年,期限届满合同自行终止;长期合同的期限是指不明确终止期限,双方在履行合同中若不出现约定的终止条件,合同一直有效;工作任务合同是指根据学校教学及承担重点工程或重大科研项目的需要而签订的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岗位聘用合同,工作任务完成,合同即行终止。 对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凡提出订立聘用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岗位聘用合同的,学校与其签订长期合同。在某个聘用期内,教职工达到国家及学校规定的退休年龄,岗位聘用合同的聘用期限只签订至达到退休年龄的时间。 第八条 学校与新进人员初次签订岗位聘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其中聘用期在3年以内的,试用期不超过3个月;聘用期为3年以上的,试用期不超过6个月。应届毕业生实行国家规定的见习期。试用期、见习期应包含在聘用合同期内。 第九条 岗位聘用合同一式三份,受聘人员、学校和用人单位各执一份。 第三章 合同的变更、解除 第十条 岗位聘用合同签订后,合同双方必须严格履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确需变更时,双方应进行协商,如未达成一致意见,原合同继续有效。 第十一条 岗位聘用合同所依据的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时,可以依法依规变更合同相关内容。 第十二条 受聘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学校可单方面解除岗位聘用合同,并通知受聘方: (一)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岗位要求的; (二)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三)违反校纪校规,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或者因失职、渎职,影响学校声誉、损坏学校利益,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被劳动教养的; (五)未经同意,擅自出国(境)或者出国(境)逾期未归的; (六)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用人单位或学校其它单位的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可以解除岗位聘用合同,但应提前30日通知受聘方: (一)受聘人员患病或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的; (二)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聘期考核不合格的; (三)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因机构调整、合并等原因,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四)有弄虚作假或欺诈行为,如伪造证件、证明或用其它不正当手段欺骗学校和用人单位的,或谎报、剽窃教学、科研成果的; (五)违反职业道德,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严重侵害学校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或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 第十四条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在聘期内学校不得解除岗位聘用合同: (一)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受聘人员可以单方面解除岗位聘用合同,并及时通知用人单位及学校人事部门: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被录用或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三)经学校同意考入普通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脱产学习的; (四)依法服兵役的; (五)学校未按合同的约定支付工资报酬,经受聘人员提出,仍不改正的; (六)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工作的; (七)学校违反合同约定,侵害受聘人员合法权益,经受聘人员提出,仍不改正的。 第十六条 除上述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聘人员提出解除岗位聘用合同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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