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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课件 第九章 民事诉讼证据
第九章 民事诉讼证据 第一节 民事诉讼证据制度概说 第二节 民事诉讼证据的学理分类 第三节 我国民事诉讼证据的法定形式 第四节 证据能力和证明力 第一节 民事诉讼证据制度概说 一、民事诉讼证据的概述 (一)概念 民事诉讼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民事诉讼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事实。(参看课本129页与证据材料的区别) (二)作用 维权武器; 查明事实的手段; 裁判公信力的基础 二、民事诉讼证据的特性 (一)客观性:不是想象、虚构、捏造的;最本质的属性。 (二)关联性:存在一定的联系 (三)合法性:证据必须按照法定程序收集和提供,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1、收集证据的合法性 2、证据形式的合法性 3、证据材料转化为证据的合法性 第二节 民事诉讼证据的学理分类 一、本证与反证 本证是对待证事实负有证明责任一方当事人提出的、用于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 反证是对待证事实不负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为证明该事实不存在或不真实而提供的证据。 区分标准是举证人与证明责任的关系。 二、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根据证据与待证事实联系的不同分类 直接证据是与待证事实具有直接联系,能够单独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间接证据是与待证事实间具有间接联系,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三、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原始证据是直接来源于案件原始事实的证据。 传来证据是由原始证据衍生出的证据,是经过复制、转述等中间环节而形成的证据。 第三节 我国民事诉讼证据的法定形式 一、书证 (一)书证的概念: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画等所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文件。 (二)书证的特征: 1、书证是用文字符号记载和表达一定思想内容的物品,而不是一般的物品 2、书证常能直接证明主要事实; 3、书证所反映的思想内容被固定化,有较强的客观性和真实性。 (三)书证的分类 1、公文书与私文书 2、处分性书证与报道性书证 3、普通文书与特别文书 4、原本、缮本、正本、副本与节本 二、物证 (一)物证的概念:凡是以自己存在的外形、重量、规格等标志证明待证事实的物品或者痕迹的,都是物证。 (二)物证的特征:1、稳定性;2、可靠性。 (三)物证与书证的区别 1、书证是以其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而物证则以它的存在、外形和特性等去证明案件事实。 2、法律对书证的规定,有的要求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才能够产生某种法律后果;对物证,一般没有这种要求。 3、书证一般是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的书面形式;物证一般是有形的物体,不包含人的意思的内容。 4、审查物证时,应当对物证进行鉴定或勘验;书证一般是进行鉴定确定其真伪。 三、证人证言 (一)概念 证人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就他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 (二)证人和证人证言的特点 1 证人与客观存在的案件事实形成的联系是特定的,是他人不可替代的。 2 证人只是了解案件的某些情况,他与该案的审理结果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如果既了解案情,又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就不得为证人,而是诉讼当事人(共同诉讼人或第三人)。 3 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 (三)证人的范围: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 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 下列人员不能充当证人: 1 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 2 诉讼代理人在同一案件中不得作为证人。 3 办理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和检察人员,不能同时是本案的证人。 (四)证人的诉讼权利:1、有权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提供证言; 2、对于自己的证言笔录,有权申请补充或者更正;3、因作证而侮辱、诽谤、殴打或者其他方法被打击报复时,有权要求法律给予保护;4、有权要求人民法院给予因出庭作证所支付的费用和影响的收入; 5、有权接受审判人员和当事人的询问。 (五)证人的诉讼义务:1、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 2如实作证的义务; 3、不得作虚假陈述,不得作伪证;4、遵守法庭秩序。 四、当事人陈述 (一)概念和分类 当事人陈述,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就有关案件的事实情况向法院所作的陈述。 (二)特点:“两重性”,即真实性与虚假性并存。 (三)证据效力: 1.具有免除对方当事人证明的效力 2.利己陈述经其他证据印证后具有证据效力 3.利己陈述没得到其他证据证实不具有证据效力 五、鉴定结论 (一)概念和特点 鉴定结论,是指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对案件中的有关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分析所作出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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